患者隐瞒病史就诊后死亡 医院存过错担责三成
患者前来就诊,隐瞒了自己的吸毒史,院方在没有建立门诊病历的情况下,给患者开具处方,让患者取药回家服用。由于不遵医嘱,患者用药后死亡,院方因此成为被告,死者家属讨要赔偿。昨日,兰州市中院公布终审判决,院方存在管理缺失,对患者的死亡承担三成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21日上午10时许,高女士的儿子赵某在永登县某医院门诊就诊时,医生向赵某开具一份处方笺,处方载明:“姓名、性别、年龄,以及临床诊断为‘顽固性失眠’。安定10㎎×4支,10㎎/日”。赵某取药后带出医院使用。当晚20时许,赵的女友发现其浑身发抖,立即将赵某送往永登县某医院,但在入院前赵某已经死亡。 发生不幸后,高女士认为由于医方未对其子进行检查,没有门诊病历,就诊断为“顽固性失眠”,并开具“安定”注射液,让其子带出医院使用,正是这一行为,造成惨痛的死亡结果。所以,她认为院方应对其孩子的死亡负责。为此,高女士申请兰州市卫生局委托鉴定。2013年3月28日,兰州市卫生局委托兰州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书分析意见:“经医患双方陈述、答辩、专家组质询,讨论、投票一致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诊疗过程中未违反《精麻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由于未做尸检,患者死亡原因不能明确诊断。但医方在诊疗中存在缺陷,管理不到位,造成无门诊病历及抢救记录。” 去年4月9日,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永登县某医院赔付277692.80元。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虽然开具处方的行为未超过7日的常用量,但医院在给赵某诊疗过程中,未建立相应的门诊病历资料和抢救记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推定被告永登县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而死者赵某未遵医嘱,在死亡前注射了4支“地西泮”,并在就诊时隐瞒了吸毒史,故赵某对其死亡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永登县某医院承担30%责任,赔偿高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4358.25元。 宣判后,永登县某医院不服,向兰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兰州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许沛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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