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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庭审快播公司不服2.6亿“天价”罚单行政诉讼案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2014-12-31 16: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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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庭审现场。摄影 惠珍珍

法制网记者 游春亮

面对2.6亿的“天价”罚单,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快播)最终选择了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简称市监局)对薄公堂。

今天,快播起诉市监局行政违法一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涉嫌侵权被开“天价”罚单

2014年6月26日,深圳市监局正式向快播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快播被处以2.6亿元罚款的决定于即日起生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快播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其经营的快播播放器软件向公众传播了《北京爱情故事》等24部影视剧作品。快播在应知和明知第三方网站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形下,仍对侵权信息进行主动采集、编辑、整理和设链,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已构成侵权行为,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限期整改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共利益,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该局综合考虑快播的侵权情节和违法行为的后果等因素,决定对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26014.8万元。

在此之前的5月20日,市监局前往快播总部,送达了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其处以2.6亿元罚款。这一很可能成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史上的最高罚单,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快播向广东省版权局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被告承担此案诉讼费。

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引争论

今天早上9时30分,庭审正式开始。除原告快播和被告市监局外,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诉讼,三方均派出了两名委托代理人出庭。因该案备受关注,吸引了多家媒体及数十名律师到场旁听。

今天的庭审中,被告行政处罚主体是否适格、原告侵犯第三人权利事实是否清楚、处罚金额是否合法引发等成为三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认为,市监局不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对快播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由著作权行政机关也就是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来作出。也就是说,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由相应的行政机关作出。深圳也有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报深圳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征询意见,然被告未报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征询意见。此外,市监局还存在受理、立案、调查、听证等程序违法之处。

被告则表示,其是适格、合法的行政处罚主体。知识产权局隶属于市监局,并未行使过行政处罚权利,而机构设置只是执法职能的一个方面,原告不能代表法定机构来决定政府行使职权。

处罚金额是否合法引争议

审判长在庭上公布,由于部分证据涉及第三人的商业秘密,12月30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被告出示证据212份,原告23份,第三人出示了3份。今天的庭审中,快播指出,在被告出示的证据中,其中的20余份涉及处罚金额的关键证据未有原件,也只有年份未有具体时间,证据固定存在重大瑕疵,未构成完整的证据链,依法应予以撤销。

快播认为,该案行政处罚金额只是简单地以第三人提交的合同金额简单相加计算出的,未考虑侵权的时间等因素。而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有限制的,著作权法中规定,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并处非法经营额的1.5倍的罚款;如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并处5万的罚款。2.6亿元的行政处罚已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该案中被告用于认定非法经营额的认定,除了有两部合同与发票、转账记录能够形成证据间的相互作证外,其余证据均为第三人单方提供的合同,没有发票、账册予以佐证。因此,被告行政处罚2.6亿元金额违法。

被告则认为,被告是根据查明的有置换、分销的13部作品的价格来确定的非法获利金额,2.6亿元的处罚金额正确合理。被侵权的作品市场中间价格8千多万元,而非法经营额5万以上的,可以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处罚金额,最终处以中间档3倍的处罚合理适当。原告明知侵权,仍然对涉案作品进行搜索排列,主观恶意,应给予巨额处罚,才能起到警示作用。

第三人表示,腾讯多次向快播发出停止侵权的法律通知,快播仍拒绝断开链接,通过多种方式向公众提供非法链接。被告的行政处罚行为遏制了侵权行为,净化版权市场,认定的侵权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金额适当,请求法院依法维持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1时。该案将择日宣判。

法制网深圳12月31日电

关键词:天价,快播,被告,行政机关,行政违法,行政诉讼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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