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民案”维持原判 法院称造假损害政府形象
董如彬接受警方审讯(资料图)。 据新华社电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4日依法对上诉人董如彬(网名“边民”)、侯鹏非法经营、寻衅滋事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犯非法经营罪及寻衅滋事罪 上诉人董如彬及原审被告人侯鹏非法经营、寻衅滋事一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今年7月23日一审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董如彬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侯鹏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侯鹏服判,未提出上诉;被告人董如彬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接受委托约人发帖炒作收费 昆明中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间,董如彬以营利为目的,先后接受公民黎某某、孙某、孙某某、张某某、钱某的委托,邀约并组织侯鹏等人,虚构事实、编造帖文,通过互联网进行发布,并进行恶意炒作,共计收受委托人支付的现金人民币345000元。其中,董如彬参与作案4起,涉案金额人民币345000元;侯鹏参与作案3起,涉案金额人民币255000元。2011年10月至2013年3月间,董如彬为提高个人网络影响力,在“10·5”湄公河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利用网络编造、散布大量虚假信息,引发网民围观,严重混淆视听,扰乱公共秩序。 法院称一审判决量刑适当 法院认为,董如彬、侯鹏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此外,董如彬编造损害国家利益和政府形象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还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法官回应 不开庭不等于不公开 宣判后,昆明市中院对“边民案”若干焦点问题进行了回应。 问:案件二审为何选择“不开庭审理”? 答:法院二审不开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上诉的案件,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不等于“不公开审理”。 问:二审法院是否保障了董如彬的诉讼权利? 答:法院在二审期间,充分保障了上诉人董如彬的诉讼权利。今年8月5日,我院受理此案后,及时通知并安排二审辩护人进行二审阅卷,并依法将案件移送二审检察机关阅卷审查。9月16日,董如彬的辩护人以阅卷需要为由向我院书面申请延期审理两个月。11月21日,我院通知辩护人到场听取辩护意见;11月24日,我院依法讯问了董如彬,董如彬及辩护人向我院递交了相关材料,并申请我院开庭审理。合议庭经对案件进行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终审裁定。 问:辩护人提出“董如彬代人发帖是行使公民的监督权,是针对政府部门的不作为提出批评、质疑”,法院如何看待? 答:公民的正当监督行为与散布虚假信息行为之间有显著区别。在主观目的上,董如彬的目的是通过炒作虚假信息、引起网络舆论的争议,形成舆论热点、造成舆论混乱,从而达到收取委托人钱财、提高个人网络影响力的目的。在客观表现上,董如彬所散布的虚假信息要不本身就是其自行编造的,要不就是在没有进行有效核实的情况下,明知虚假仍予以发布的。因此,董如彬的行为不是在进行公民监督,而是一种犯罪行为。 问:法院为何认定本案是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 答: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认为本案非法经营行为均属自然人犯罪行为,并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法律要件。首先,行为人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犯罪:委托人是对董如彬个人进行委托,三起非法经营均非董如彬公司的经营范围,发帖账号系个人而非公司账号。其次,行为人是为“个人利益”实施犯罪,所得款项均没有存入公司账户而是存入个人账户;没有用于公司经营而是由董、侯二人进行分配后归个人所有。再次,行为人是在“个人意志”支配下实施犯罪,本案完全是董如彬和侯鹏基于个人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 问:“上网有偿发帖”与“非法经营犯罪”边界在哪? 答:“上网有偿发帖”行为符合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必备要件时,就构成非法经营罪。首先,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其次,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 第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50000元以上)。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要件,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问:“网络秩序”是不是“公共秩序”?董如彬的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答: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属于社会公共秩序。董如彬为扩大网络影响力,提高知名度,以“10·5”湄公河案件为焦点,在多个门户网站编造散布大量虚假信息,内容涉及国家利益、外交事务、司法主权等问题,误导公众对国家权力和司法权威产生质疑,失去信心,造成了极其恶劣且难以消除的社会影响,具有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案件事实和证据足以证实董如彬的行为已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
关键词:董如彬,维持原判,公共秩序,自然人犯罪,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