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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虚报出资 公安机关为何不立案?

来源: 燕赵晚报 作者: 2014-12-04 1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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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生咨询:外地有一家普通外贸型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欠我们200万元钱,一直拖着不还。然而我们经调查得知,该公司注册时有关股东出资的验资报告是伪造的,属于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的公司登记,已构成虚假出资。于是我们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追究该公司股东涉嫌虚假出资罪的刑事责任。但公安人员说,在今年公司法修改后,凡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已不再追究虚假出资罪的刑事责任。这家公司成立都两年多了,虚报出资的情况出现在公司法修改之前。如果公安人员的说法成立,该公司股东也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法律帮办: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也就是说,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只能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目前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直销企业、财务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等27个行业的公司仍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暂不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这些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如果出现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况,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其他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公司股东出现以上情况,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上述解释,不应再被追究刑事责任。当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仍然可追究其股东虚报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至于张先生反映的情况,因该公司属普通外贸型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属于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公司。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解释的精神,即便张先生所称股东虚报注册资本在两年前的情况属实,也不应再被追究虚报注册资本罪。因为,依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新的立法解释出台后,由于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不再对实行认缴制的公司适用,那么,对之前涉嫌该类罪名的此类公司股东,也不应再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处理相对来说是适当的。

关键词:公司,注册资本,出资,律师

责任编辑:纪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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