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首例地沟油案宣判 三人将垃圾加工成底料获刑
记者从永宁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公开审理我区首例“地沟油”案,认为涉案的李某、周某、朱某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10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处罚金9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9万元。 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间,李某为谋取暴利,租用永宁县望远镇工业园区一厂房,雇用周某、朱某夫妻二人,并找人教二人加工废弃油脂的方法。从银川市的5家“重庆123”火锅店回收顾客吃剩的餐厨垃圾,运回加工成火锅底料,再以每斤16元的价格返销火锅店。经鉴定,火锅底料中铅含量是国家标准的两倍。 在庭审过程中,三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并对回收、加工、销售地沟油的行为供认不讳。(记者 蒋宏宁 通讯员 孙志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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