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泄私愤高楼抛下侄女侄儿 持刀追杀兄嫂
宁德一男子认为兄嫂经常取笑自己,产生杀人报复念头,将两名年幼的侄女和侄儿从三楼扔下,并先后持剪刀和菜刀割刺、追杀兄嫂。福建福鼎市法院5日披露,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12年。 法院审理查明:潘某与其胞兄潘大某、兄嫂朱某、侄女潘小某(2007年10月10日出生)、侄儿朱小某(2005年8月15日出生,其生父已死亡,生母无法联系)共同居住于福鼎市龙安开发区一房屋内。 2014年1月23日20时许,潘某认为朱某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取笑自己,心生怨气,产生杀人报复念头。随后,潘某持半把不锈钢剪刀窜至房屋三层、其胞兄嫂的卧室,见侄女潘小某、侄儿朱小某在房内玩电脑,即将房门反锁,而后抓住朱小某,将其从窗户扔下至一层地面。 潘小某见状哭泣,同在三层的朱某闻讯赶来敲打房门。潘某拒不开门,在将潘小某从窗户也扔下至一层地面后,打开房门并勒住朱某的脖子,持剪刀欲割朱某的脖子。 朱某极力挣脱后,潘某追赶下楼,并从二楼厨房拿来菜刀继续追砍朱某。朱某急速跑出屋外,潘某追杀未果后,逃离现场至附近一小卖部,借用他人手机欲报警,由于号码输入有误未果。 嗣后,潘某见侦查人员到达现场,主动上前拦下警车,表明系自己作案,侦查人员将其押解归案。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经鉴定,潘小某右胫骨骨折(垢板骨折)、右侧骶骨及双侧髋臼多发骨折,轻伤一级;朱小某右胫腓骨骨折(垢板骨折),轻伤一级;潘某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潘某为泄愤报复,采取高坠、刀具割刺、追杀等手段接连欲剥夺两名幼年亲属、一名成年亲属的生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致两名儿童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犯罪未遂。 同时 ,潘某故意杀人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潘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亦予以从轻处罚;本案属亲属间犯罪,被害人表示谅解,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林笑笑 叶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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