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功德箱不是受贿避风港
近日,据相关媒体报道,原深圳政协副主席、汕头市委书记黄志光受贿案二审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加刑一年,二审案件这样直接改判并加刑的实例并不多见。 该案二审程序的提起是基于检察院的抗诉。黄志光因受贿、非法持枪支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其中一起涉及100万元贿赂的指控没有被一审法院认定为受贿罪,该款源于黄志光任汕头市委书记期间,曾于2007年到深圳招商,地产商李某有意投资汕头东部经济带填海项目,在项目推进期间,李某将100万元包装成土特产委托黄志光之子带给黄志光,黄志光在不知情之下将其放在家中几日,李某后又与黄志光的儿子一同前往某寺庙,将这100万以黄志光儿子的名义进行了捐赠,寺庙开具相应的票据。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财物所有权。李某在黄志光有职务之便的情况下,刻意将100万元包装成土特产送去,行贿目的极为明显,只是想更好地伪装、掩饰其行贿行为,同时也是想让黄志光以更容易接受的方式收下这份重礼。该“土特产”在黄志光家放置数日期间,在没有打开的情况下,黄在主观上认为只是土特产而泰然接受这样一份人情,尚可理解,但其在捐赠当日打开包装知道是巨额现金后,没有选择退回或上交组织,而是以其儿子的名字捐赠给了寺庙,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是捐资建佛,黄志光没有非法占有、是代为保管、所做功德没有实际获利等,就成了无稽之谈。李某如果是委托黄志光代为保管,则无伪装的必要,另外还要求双方有关于保管的意思约定,及为什么要由黄志光保管的合理解释。寺庙发票记载的捐赠者是黄志光之子,说明黄志光已非法占有该款,并做了进一步的处分,至于黄家做了这100万元功德之后,有无获取利益,无关其构成受贿。 正因为如此,检方抗诉成功,这100万元功德款最终被认定为受贿,黄志光也因此加刑一年。 许昔龙(律师) |
关键词:黄志光,功德,土特产,李某,寺庙,财物,加刑,改判,国家工作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