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一宗土地上的“拉锯战”
“四通公司欠别人钱,法院却来执行荣盛公司的土地,根本没有道理!”闽商蒋国聪想不明白,自己花1700万元拿下的土地,为何会被山东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作四通公司的资产进行查封?他更不明白,为何法院对荣盛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至今不予理睬?因东营中院的强制执行决定,荣盛公司的土地迄今已荒废了3年,蒋国聪陷入一筹莫展的境地。 闽商收购“烂摊子” 时间回溯到2003年9月19日,山东荣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荣盛公司”)挂牌成立。因享受东营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荣盛公司取得东营开发区东四路西、汾河路南宗地一块,土地证编号:东(开)国用字(2003)字第55号,面积33290.3平方米,出让期50年。后来,荣盛公司在土地上建厂房2015.83平方米,并取得房产证。 记者了解到,荣盛公司成立后,以土地抵押方式向东营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约4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但几年下来,因公司经营不善,连年亏损,已无力偿还贷款。于是,东营区农村信用社将其诉至东营市中院,法院查封了荣盛公司的土地,并启动司法拍卖程序。 2010年7月,东营市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通公司”)看到荣盛公司名下的土地具有开发潜质,答应借钱给荣盛公司还债。四通公司开出的条件是:如荣盛公司股东不能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全部股权转让给赵忠杰(四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则荣盛公司应于2011年5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借款,否则将以荣盛公司名下的土地及房产抵债。 记者注意到,这份《借款协议》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为“总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仟壹佰万元整(2100万元)”,但荣盛公司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实际上,四通公司只借给了荣盛公司1400多万。” 接下来的剧情毫无悬念,荣盛公司没能按约定完成“规定动作”,四通公司以企业借贷纠纷为由诉至东营中院。2011年6月27日,双方在东营中院调解下达成一致,法院作出的(2011)东商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一、荣盛公司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四通公司欠款20880010.52元;二、荣盛公司若不能按照上述约定偿还欠款,同意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抵偿全部欠款,并于2011年7月31日前协助四通公司办理完相关过户及变更手续。 调解书送达后,荣盛公司将公章交给四通公司进行过户。后者在办理过户时发现,按照国家相关税收规定,“以物抵债”视同房地产转让,需交纳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评估费等税费(总金额高达800万元左右),很不划算。四通公司决定将土地“变现”,遂开始寻找“买家”。 2011年11月,在东营打拼多年的闽商蒋国聪,从东营中院执行局两位法官朋友那里得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荣盛公司的土地打算转让,这块地既没有查封,也没有抵押,只要替荣盛公司把欠四通公司的钱还上,便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把荣盛公司收购,这样土地也就到手了。这种交易方式手续简单,且不需要交纳税费,没有法律风险。 “当时只是觉得这是个商机”,蒋国聪告诉记者,经过实地考察,他发现荣盛公司的土地具有升值潜力,于是决定接手荣盛公司。后来,经东营中院法官介绍,蒋国聪和赵忠杰(四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巩向峰(荣盛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起坐上了谈判桌。 同年11月20日,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书》,约定:一、四通公司自愿放弃要求荣盛公司履行第5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内容的权利,即同意荣盛公司不以物抵债,仍然以支付货币方式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二、如果荣盛公司在订立本协议后3日内,一次性支付1500万元(该款由第三人蒋国聪以股权转让款项代荣盛公司支付)、在2012年3月底前,再向四通公司支付200万元(支付方式同上),四通公司自愿放弃调解书第一项约定的欠款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荣盛公司向四通公司支付1700万元后,双方之间的债务全部结清,再无其他任何纠纷。四通公司无权再申请强制执行第52号《民事调解书》。四、四通公司委托赵忠杰代收本协议约定的款项,赵忠杰以公司名义或以本人名义收取款项,均视为四通公司收取本协议约定的款项。 和解协议签订后,蒋国聪按指定时间先后两次打款1500万元、200万元给四通公司,赵忠杰代四通公司开具了收条。 蒋国聪本以为这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竟不知仅仅是一系列麻烦的前奏。 债权人债务人和解,法院不承认 2012年9月,荣盛公司突然收到东营中院送达的(2012)东执字第287号《执行通知书》,文书中载明:关于四通公司与荣盛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东营中院作出的第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四通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立案执行。责令你公司协助四通公司将你公司名下东(开)国用字(2003)第55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办理过户及变更手续到四通公司名下。 收到强制执行通知书,蒋国聪一脸惊讶,“欠四通的钱早就还清了,法院怎么又来执行荣盛的土地?” 原来,“2012年上半年,赵忠杰麾下的四通房地产公司、四通海洋生物公司、金联工贸公司、闽赣房地产公司高利贷欠债集中爆发,债权人争先起诉并申请查封赵忠杰名下的财产。”荣盛公司代理律师告诉记者,高利贷发放人于某某误认为(2011)东商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中涉及的土地是四通公司的财产,于是向东营中院申请对该土地和房屋进行查封、拍卖。东营中院在未通知荣盛公司的情况下,查封了土地并启动了拍卖程序。为了便于拍卖,东营中院通知四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第52号《民事调解书》。 法院为何让四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记者从东营中院得到的解释是:荣盛公司非本案(于某某诉赵忠杰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其名下财产不能直接强制拍卖。为了尽快让四通公司偿还于某某的债务,法院通知四通公司申请执行第52号调解书,即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将荣盛木业名下的房地产过户给四通公司。 第287号《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荣盛公司随即提出异议,并提交了《和解协议书》、付款凭证、收条等相关证据。然而,东营中院对荣盛公司的异议不予受理。之后,荣盛公司又通过特快专递向东营中院邮寄执行异议申请书,但一直没有收到法院的答复。 执行有误,法院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荣盛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权诉讼。东营中院受理了案件,并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裁定:本院已将荣盛公司诉争的东(开)国用字(2003)第55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作为四通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执行查封,且案件仍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确权诉讼的处理结果可能影响另案的执行,荣盛公司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主张权利,不得就确认标的物的实体权利直接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 荣盛公司的代理律师向记者介绍,《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东营中院一边告诉荣盛公司必须依照民诉法第227条主张权利,另一边又对荣盛公司提出的书面异议置之不理,“这等于把荣盛公司的维权路径堵死了”。 眼看维权无门,蒋国聪找到四通公司交涉。2013年前后,四通公司两次向东营中院申请撤销对第52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对于申请撤销的原因,四通公司解释称:立案执行之前,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书》,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中的全部义务。申请人的代理人在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之前,未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基于上述事实,请求撤销对于本案的强制执行。 不料,东营中院对四通公司的撤销执行申请,仍作出裁定“不予准许”。 债权人、债务人都喊“执行有误”,法院为何“听不见”?带着疑惑,《法制文萃报》记者两次前往东营中院,并要求采访该院执行局相关办案人员,但都被拒绝。针对记者的采访提纲,东营中院办公室在一份书面答复中解释称,不予准许四通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因为:一、既然四通公司与荣盛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四通公司不应再向本院申请执行52号调解书,其称工作人员“错误申请”,理由牵强;二、和解协议由赵忠杰与荣盛公司签订,1500万元款项是由赵忠杰个人出具收条,而非四通公司,此后 200万元款项载明是赵忠杰收取蒋国聪的现金,不能证明与和解协议具有关联性;三、四通公司作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同时又是我院多起案件的被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存在恶意,可能损害其他案件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据此我院不予准许。 值得一提的是,走投无路的荣盛公司此后还尝试了仲裁——2014年,经东营中院执行局同意,荣盛公司就执行标的权属及债务是否消灭,向临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3月20日,临沂仲裁委作出裁决:一、东(开)国用字(2003)第55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所有权仍归荣盛公司;二、(2011)东商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和《和解协议书》所涉及的荣盛公司欠四通公司的债务已经消灭。 以为有仲裁结果“撑腰”的荣盛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再次向东营中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该院立案庭收下了申请书。但几个月过去了,荣盛公司依然没有等来东营中院的回音。 荣盛公司该如何走出困局,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法制文萃报》记者 岳雷 |
关键词:土地抵押,荣盛,民事调解书,迟延履行,和解协议书,执行通知书,民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