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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请同学租车来接致其车毁人亡 被判担责30%

来源: 重庆晚报 作者: 2014-10-30 1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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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姐姐婚礼路途受阻

同学租车接送车毁人亡

一名男子回县城参加姐姐的婚礼,时间已晚没有公交车,便让同学陈某租车去接他。哪知,陈某在接他的路上坠河,车毁人亡。近日,市二中院对这起颇受争议的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帮工人担责30%。

死者家属称,2013年12月31日,家住云阳县城的程某,将自己的轿车借给佘某,佘某将车开到云阳县故陵镇去办事。当天下午6点钟左右,从主城赶回老家参加姐姐婚礼的吴某,到云阳县城后没有了班车,就让同学陈某租车去接他。

据悉,陈某借来佘某开的轿车,从故陵镇出发,驾车经过云阳县新津乡新津村6组路段时,坠于道路左侧的磨刀溪河中,陈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

今年1月22日,警方认定陈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陈某的父母找到程某、佘某、吴某,谁都认为自己无责。吴某称,当时自己虽然打款2000元给陈某,但并不是租车费,而且两地打出租车也要不了这么多钱,他与陈某之间不存在帮工关系。

陈某的父母起诉到法院。因陈某系单独驾车,且已身亡,案件事发经过无法找到直接证据,法院便展开调查。

调查发现,陈某回到云阳天时已晚,没有大众公共交通工具,他的最终目的是故陵,基于与陈某的关系,要求陈某驾车到云阳县城去接他回故陵镇的可能性较大。同时,有证人证实,事发前吴某给陈某的银行账户打款,而且明确该款是要求陈某租车去接他的租车费。

据此,法院认定陈某驾车到云阳县城接吴某回故陵镇,是受吴某的无偿请托,二者之间形成帮工关系。鉴于陈某违法驾车存在重大过错,法院判决吴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5.4万余元,其余由死者亲属自行承担。

吴某对判决不服,向市二中院上诉。近日,市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请托他人无偿帮忙

即形成帮工关系

请托人与被请人之间是否属于帮工关系,只要双方当事人无意外发生,是不难认定的。如果一方死亡,帮工关系的认定就有些复杂。为此,市二中院民一庭法官刘明、刘康表示,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刘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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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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