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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女友同居生子 孩子非亲生男子怒索赔

来源: 广西新闻网 作者: 2014-10-28 10: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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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非亲生 男子怒索赔

法院判女方赔偿6869元

男子韦志德的同居女友生子了,他母亲从老家都安瑶族自治县一个小山村赶到县城,租房照顾母子俩38天。不料,经亲子鉴定,孩子并非韦亲生。韦和母亲遂起诉索赔1.2万余元。近日,都安县法院对这桩不当得利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2年5月,时年21岁的韦志德和19岁的女子陆妍经人介绍认识后即同居。半个月后,陆说自己怀孕了。次年4月,她在武鸣县人民医院生育一子,取名“韦小兵”。韦志德和母亲兴冲冲地赶到医院看望,并支付医疗费2436.55元。

陆出院后,韦母子将陆母子接至都安县城租房居住。当年5月10日,韦申请DNA亲子鉴定。不久,检测报告出来:不支持韦志德为韦小兵的生物学父亲。为进一步搞清他俩存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当月21日,陆妍及韦志德又申请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6天后,鉴定意见称,两人没有血缘关系。

花钱花时间帮别人照料小孩,韦和母亲很憋屈,遂于今年7月1日向都安县法院起诉,要求陆妍返还医疗费、误工费、亲子鉴定费等共12795.4元。

法庭上,陆妍辩称,两原告在都安县城租房照顾她和孩子38天是事实,也支付了2000多元住院费,但对方是自愿的,她不应返还这些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陆妍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原告往返接送并租房照料陆妍母子,并产生日常生活开支,得到陆妍认可,法院酌定该类损失为2294元。至于第一次亲子鉴定费2500元,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计算,两原告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436元,误工费2139元,日常生活开支2294元,共计6869元,由被告陆妍返还。

宣判后,原、被告均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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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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