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寻求“法外人情”不如探索制度修订“法治化”
据报道,家住惠城区的低保户林惠平是单亲母亲,5岁的儿子患有脑炎、自闭症、癫痫等,并有残疾人证明。2010年,为给儿子治病,林惠平将住房变卖,目前靠着每月860元的低保金生活,住在月租200多元的出租屋里。由于她是购房入户者,惠州住建局拒绝其申请公租房,但表示正在考虑修改相关条文。 出于对不幸家庭的同情心,不少人认为应该讲究法外人情。即使与现行制度相违背,也是“制度错了”,应该特事特办,最多在此之后再修改法律或制度,这样似乎便可以“两全其美”。然而,法律与制度得以存在,就是在具体执行上有着“非如此不可”的强制性。“特事特办”看似救助了具体的个人,但却以损害制度的权威性为代价,很容易导致更多问题。同样的购房入户者,境况比林惠平好些的贫困家庭是否也要特殊对待?如果可以,那么特殊对待与一般对待的界限在哪里,又由谁划定?如此一来,是否可能导致更多权力寻租空间的产生,引发公众质疑? 如果对这一系列问题无法给出确切的答复,寻求“法外人情”就应该慎之又慎。 防止此类情况的出现,首当其冲的,就是制度在制定中应考虑得更加周全和公平。惠州市不同县区在公租房政策上的不同,有着因地制宜的合理考虑,但也存在“厚此薄彼”的可能。林惠平申请公租房的一个“理由”是,仲恺的购房入户者可以申请公租房。林惠平这种原先购房入户,后来失去住房的特殊情况也应该妥善考虑。 不过,绝对完美的制度是不存在的。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法律条文和规章制度是静态的,而社会是动态的。法律、制度即使出发点是良好的,但有限的规定性决定了其针对的是大多数情况,而不可能囊括全部。合理的例外总是存在,或早或晚。制度也必须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况不断更新。然而,另一方面,制度又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否则到处皆是例外,或者更新速度过快,甚而朝令夕改,制度就会形同虚设。 对于一项制度来说,平等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在实行过程中却存在两种平等:时间上的平等,也即将早期制度适用于现在的相似情形;空间上的平等,按照当下的观念平等对待现在的情形。两种平等需要巧妙的平衡,才能最大限度增进社会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公平。制度需要修订以适应新的变化和要求,但其修订工作本身需要更强有力的约束,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以保障其改动的方向、幅度和速度。 制度修订需要一定时间,但如果时间过长,乃至遥遥无期,自然难获满意。即使时间不长,在此期间,社会力量也完全不必坐等制度修订结果,可以通过慈善募捐、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给予救助,以其它方式解决其实际困难。已经做到的每月发放低保金、联系残疾人学校都是很好的方式。在制度修订完成后,也可以由政府对实行救助者进行一定的补偿或奖励。 就林惠平的例子来看,即使其申请公租房成功也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造成林惠平目前困境的,除了5岁的儿子患病,还有求医问神多次被骗的经历。如果能加强执法,严惩违法,追究骗子的责任,追回被骗资金,不仅能从经济上帮助,更能增强其对社会的良好预期。王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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