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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老乡发帖“揭丑行” 把老乡与网站一起告

来源: 扬子晚报 作者: 2014-10-23 1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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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说被告上网发帖侵犯自己名誉权,要对方道歉并赔钱。而被告却称,自己在网上发的东西句句是真,原告就是个骗子,以帮自己女儿上大学为名,险些让自己损失二三十万,自己发帖就是为了揭露他的丑行。昨天,这起网络侵权纠纷案件在南京玄武法院开庭,一直从上午9点多审到下午近1点才结束。双方互不相让,无法达成妥协。法官宣布休庭,将择日再审。记者获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南京第一起将网站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的网络侵权纠纷案件。

状告老乡发帖侵犯名誉权

庄淳是如皋人,因做生意,长期在宁生活。2012年9月,庄纯在西祠胡同网站看到一则网帖,说他是骗子。网帖称,庄淳在南京租了几间房子,雇了几个美女,名片上印着一个看上去非常厉害的机构“主任”头衔,找一帮人帮他拉皮条,在外头骗人。发帖人称,自己被庄淳骗了,提醒如皋老乡们当心,帖中还附上了庄淳的名片信息。

庄淳称,网帖极大地影响了他的生活和工作,老领导、老朋友都打电话问他,他只好一个个解释,但还是导致很多生意没做成。经过调查发帖人的ID“jsrgydy”,他得知此人就是曾经找他办事的老乡杨猛。之后,他通过熟人找到杨猛,说乡里乡亲的,能不能把帖删了。当年10月4日,杨猛就把自己发的帖子删了。但是,快两年过去了,今年9月,庄淳竟又把杨猛给告了,理由是侵犯他的名誉权,西祠胡同网站的经营者西祠胡同公司,也被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

庄淳认为,西祠胡同网站没有核实杨猛所发的不实消息,给自己造成巨大伤害,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杨猛和西祠胡同公司停止侵权,删除网帖,在省级媒体上道歉,赔偿名誉权损失5万元,并承担制止侵权费用1万元和诉讼费。昨天上午,南京玄武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发帖人称原告“倒打一耙”

对于庄淳的诉称,杨猛显得很气愤,“他明明是个骗子,还倒打一耙告我。”杨猛称,2012年,女儿高考结束后,有人向他推荐庄淳,说庄淳有路子,能把他女儿弄到北京去上大学。杨猛一听心动了,就跟庄淳见了面。当时,庄淳说他手上有自主招生的名额,后来又喊来一个六十多岁的老头,说是北京招生办的,对方一开口就要20万,要他当场掏钱,被他找借口挡回去了。结果仅过了一小时,老头又来电话,说录取手续已经搞定,让他汇钱,他一看,居然是个从来没听说过的职业学校,他觉得这事太邪乎,就没同意。

杨猛说,庄淳见他起了疑心,又说帮他弄到南京一个正规院校去,但价码涨到了30万。杨猛还是没掏钱,只是买了近万元的礼物给庄淳,用于送人。后来,杨猛和朋友吃饭时得知,庄淳此前曾在如皋办了个影视学校,以培养明星为名骗了不少钱。他把大腿一拍,庆幸自己没有掏那30万。但是,近万元钱的礼物钱还是白花了,他越想越气,就在网上发帖了。没想到,自己后来已经给了庄淳面子,删了帖,竟然还被他告了。他曾经找庄淳撤诉,庄淳居然要他拿一万六千块钱。

昨天,庄淳本人没有出庭,对于杨猛的说法,律师称,庄淳表示,他的确和杨猛见面,商讨了一下小孩上学的事情,但是从来没有和杨猛提过什么二十万三十万的事情,也没有承诺帮杨猛的女儿上什么学校。

网站称原告从未跟他们联系过删帖事宜

庄淳的律师拿出了公证书,证明直到他起诉时为止,通过百度仍然能够搜索到杨猛所发的帖子。此外,庄淳的律师还举出发送律师函遭拒收的退件称,西祠胡同公司在收到要求删帖的律师函后,根本就没有接收,而是直接拒收,因此,西祠胡同无视庄淳提出的正当要求,导致庄淳的权利一直被侵害,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庄淳的诉请,西祠胡同公司出庭的工作人员表示,西祠为网站用户提供免费的公告服务,帖子是杨猛自己发的,他们从头到尾都没碰过这个帖子,侵权不侵权不关他们的事。他们已经在网站服务合同里明确提示过了,网帖责任由发帖人自己负责。此外,网站也设立了多个通道,供用户投诉举报,但庄淳从来没有跟他们联系过删帖事宜。今年9月,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后,当天就把存于后台的网帖删掉了,所以,西祠胡同公司已经避免了侵权结果的扩大,不应该承担责任。

杨猛的律师则表示,帖文所针对的,是名片上的那个自称某机构“主任”的人,既然庄淳不是那个机构的主任,也就不具备名片上那个人所具有的名誉权。法官询问了庄淳的律师,庄淳到底有无名片上的职务,律师承认,庄淳只是个挂名人员。(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链接

最高法规定:

网络侵权案可追加网站为被告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网络侵权相关当事方应承担何种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具体到实际案件中,受害人如何提起诉讼,告谁,怎么告,该法作为实体法,并未进行明确。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10月9日,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对此类问题进行了细化,其中第三条规定,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记者 罗双江)

关键词:庄淳,发帖人,自主招生,网站服务,男子,主任,原告,民事诉讼法,j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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