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索要征地补偿款被拒 女子状告村民小组获胜诉
女子阿惠嫁给海口演丰镇某村男子阿杰,并于婚后将户口迁到阿杰所在的村民小组。两年后,阿惠与阿杰离婚,但户口仍留在该村。该村民小组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拒绝分配给她。无奈之下,阿惠状告村民小组,索要属于自己的那一份补偿款。 阿惠是海口人,2010年,她与美兰区演丰镇某村村民阿杰登记结婚。婚后,阿惠的户口迁到阿杰所在的村子,原本的非农业户口变成了农业户口。阿杰在村里以务农为生,阿惠则在海口卖水果挣钱。 结婚两年多,阿杰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准许两人离婚。离婚后,阿惠继续在海口从事水果生意谋生,但她的户口并没有从村里迁出,只不过从丈夫的户口中分出独为一户。 2012年,村里的集体土地被征用和出租,按分配方案,该村民小组农业户口的村民每人可获得两笔款项共计26340元。村民提议和全体村民讨论后决定,阿惠属于“空挂户”成员,不能享受村里的征地补偿款分配福利,因此村民小组拒绝将两笔款项分配给阿惠。2013年,阿惠到美兰区法院状告村民小组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村民小组支付她征地补偿款26340元。 村民小组称,阿惠与阿杰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事实上两人并未共同生活,基本上属于有名无实的夫妻关系。而且阿惠自结婚以来,也未帮助过自己的公婆耕作过夫家承包的土地,而是一直在海口做水果生意为生,因此阿惠是“空挂户”成员。征地补偿款包含土地补偿款、安置款和承包地租金,阿惠不属于以土地为生的失地农民,也没有与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应分得相应的款项。 美兰区法院认为,判断村民是否享有分配权利,关键看其是否具备该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阿惠与阿杰结婚后将户口迁至该村,户口性质由原来的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离婚后,阿惠的户口依然留在村中,在村里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且在原籍没有承包地,也未分配到征地补偿款等相关福利和待遇,应认定其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民小组主张阿惠属于“空挂户”,不应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没有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阿惠已经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在其他地方享有社会福利保障,对该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村民小组拒绝向原告发放土地补偿款,侵犯了阿惠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判令村民小组支付阿惠征地补偿款26340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记者 李美香 通讯员 吕莹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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