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未坐上公交车 打的追殴公交车司机
法制网讯 记者徐伟 通讯员唐诗 男子王某因未坐上公交车恼羞成怒,打的追至公交车下一停靠站,对公交车司机进行殴打,造成司机受伤,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男子赔偿公交车司机各项损失4390.91元。 2014年4月23日中午,王某在永川区某公交车站等公交车,因未及时坐上公交车,王某越想越气,便乘坐出租车追至公交车下一站停靠地点,并狠狠的打了公交车驾驶员李师傅耳光。 事发后,永川区公安局对该男子处以了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李师傅也被送往永川区中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其为头部外伤,经过3天的住院治疗,李师傅康复出院。 出院后,李师傅就住院期间的费用多次找到王某索赔,都遭到王某拒绝。无奈之下,5月21日,李师傅向永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自己各项损失5000余元。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健康权,应依法承担责任,王某故意殴打李师傅致其受伤,应当赔偿其所受损失。 永川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一审宣判后,王某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
关键词:王某,公交车司机,男子,公交车驾驶员,李师傅,永川,住院治疗,出院 |
责任编辑:景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