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法制频道>>社会万象

重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超7日单位个人将被查办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 2014-10-12 09:52:00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由重庆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制定的《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于10月8日公布。《意见》就欠薪行为的监督调查、责令支付、通报移送、依法查处等作出规定,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超过7个工作日,有关单位或个人将被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意见》明确,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76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的“数额较大”。

按照《意见》,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社部门应及时作出责令有关单位、个人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决定,责令支付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的,3个工作日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社部门对涉嫌构成此罪的案件,应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院。

同时,《意见》还就四部门互相监督、互相协助作出规定。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此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人社部门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议申请,也可建议同级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人社部门对涉嫌构成此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不移送的,检察院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移送的书面意见。法院受理、审理各类劳动报酬纠纷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处理。(沈义)

关键词:意见,查办,公安机关,案件,支付能力,互相监督,高级法院,立案侦查

责任编辑:景一鸣

相关新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