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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作“鸣冤”失败 告网络推手要退钱

来源: 扬子晚报 作者: 罗双江 2014-10-10 09: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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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房屋租赁纠纷被上海法院判赔70多万后,上海人汪玉梅找来南京一网络推手,在网上发文章进行炒作,意图“鸣冤”,因效果不理想和对方闹翻,状告对方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炒作费。南京鼓楼法院审理认定,原、被告的行为均系违法行为、且目的不具正当性,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被告收取的8万元炒作费也予以收缴。

  不满案件判决找网络推手

  汪玉梅是上海某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女儿,2010年,该公司及汪玉梅因房屋租赁合同,与上海某商务公司产生纠纷。此后,双方在上海杨浦区法院、上海二中院、上海高院进行了一审、二审及再审诉讼。均认定,某餐饮公司支付某商务公司各项费用73万余元,商务公司赔偿餐饮公司损失23万余元。汪玉梅认为法院判决不公,遂打算在媒体上曝光该事件,制造轰动效应,引起有关部门注意,纠正“错案”。

  2013年1月,汪玉梅经人介绍联系上南京某网络公司的贡建国,贡建国供职于南京某网络公司。汪玉梅与贡建国达成协议,汪玉梅委托南京某网络公司在国内网站上推广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案件的稿件,汪玉梅支付一定费用。此后,贡建国通过公司关系网络,将标题为《消防通道成商铺,租赁合同合法性起争议》的文章在国内26家网站上发表。

  不满炒作效果又告了网络推手

  文章刊发后,汪玉梅以网络公司发布的文章反响平平,根本起不到轰动效应等原因为由,拒绝支付余款。2014年5月,将贡建国和其所在公司诉至南京鼓楼法院,要求撤销委托合同,并要求网络公司返还8万元报酬。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汪玉梅的行为其目的具有不正当性,且属非善意之举。被告网络公司收取报酬发布新闻的行为构成有偿新闻,为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所明令禁止。因此,原、被告的行为均系违法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9月底,南京鼓楼法院驳回汪玉梅诉讼请求,同时对某网络公司收取汪玉梅的8万元报酬予以收缴。(文中人名为化名)

  通讯员李自庆张伟

  扬子晚报记者罗双江

  法官说法

  订立合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针对此案的判决,主审法官毛锦接受采访时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汪玉梅如对判决有异议,应通过正常合法途径向国家有关部门寻求解决。

关键词:炒作,鸣冤,状告

责任编辑:纪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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