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切实便民利民
日前,《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在限权、便民利民上,呈现如下特色: 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条例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一般不得创设行政许可和临时性行政许可。将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不设的情形,明确规定为禁止设定的情形。规定禁止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查等形式变相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 明确行政许可变更程序法制化。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确需变更的,应当向设定机关提出废止或者调整的建议。 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废止或者调整行政许可的建议权。 规定建立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制度,未纳入目录的不得实施。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限制权力滥用。 实施机关法定。行政许可不得擅自转移或委托给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可以防止行政部门不履行行政职责或者变相获取经济利益。 规定了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明确权力行使背后的责任主体,加大了处罚力度。细化了法律责任。法律责任部分通过六个法律条文明确列出了具体违法行为,并且细化了责任追究方式,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明确规定要逐步推进网上办理行政许可。 要求补交材料须一次性书面告知。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以防止致使申请人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来回跑几次的现象发生。 |
关键词: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限权,依法行政,限制权力,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 |
责任编辑:景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