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胡伟星涉黑团伙案二审宣判
本报广州9月30日电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胡伟星团伙涉黑案进行二审宣判。胡伟星等22人定罪量刑最终未发生改变,胡伟星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亿元,罚金50万元。 胡伟星祖籍广东惠州,案发前系富星商贸广场房产开发(惠州)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2012年6月,胡因涉黑犯罪在增城被抓捕。 一审庭审中,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以来,胡伟星以富星公司为依托,以胡仕容、杨华意、王金本、陈景强等人为骨干成员,网罗胡氏家族成员、曾受刑事或治安处罚者等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层级管理、提供作案工具、经费和报酬,以商养黑,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强行拆迁、寻衅滋事、打击报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贷款、妨害作证、伪造证据、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放火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非法敛财,实现以黑护商的目的,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在广东省惠东县一带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胡伟星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4年5月15日,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除胡伟星被判处上述刑罚外,其余33名被告人中,有2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到一年零七个月不等的刑罚,3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4人因所犯罪行超过法定追诉期限且不属必须追诉的情形而被裁定终止审理。 一审宣判后,胡伟星、胡仕容、杨华意等16名刑事被告人及1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广东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全案进行了审查,最终维持了一审法院对胡伟星等22人的定罪量刑和一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对杨华意的故意毁坏财物罪,胡桂文的开设赌场犯罪,郭仕文、苏明亨、罗小辉、胡文杞、胡兆雄及胡佛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广东高院最终未予认定并进行了改判。 (马远斌郑思思) |
关键词:惠州 宣判 黑社会 社会性 刑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