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解释实施一月 工伤认定还需再“解释”
最高法司法解释实施一月,尚存劳动关系举证难、恶意拖延认定等难题 工伤认定还需再“解释” 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统一了司法尺度,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新规即将“满月”之际,记者调查发现,工伤认定仍有很多规定亟待细化完善。 下班看父母出意外也算工伤 济南某公司职工朱强下班后去了岳母家,在岳母家逗留了一段时间,又转而回家,结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岳母家和朱强家不在一个方向,朱强从岳母家返回家中能否算是下班途中,能否认定为工伤? “像这种情况,过去认识上就有分歧。根据本次公布的工伤认定新规,这一案例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进而应认定为工伤。”9月24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娟告诉记者。 “历下区法院每年审理工伤行政案件30多起,已经成为占比最大的行政案件类型。”王娟说,本次新规最大的亮点是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新规明确了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还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比如,合理时间比较宽泛,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包括的范围也很广泛,比如下班的途中顺路到菜市场买菜、接孩子然后再回家,下班了以后去父母家、去孩子家看看再回家,这都属于合理的路线。 劳动关系确认存模糊地带 近日,历下区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平阴县民工王强一年前跟随同乡来济南打工,平时哪个工地有活就到哪个工地干。每次都是老乡把工资发给他,给谁干的自己也不知道。不久前,王强在刷外墙时摔伤。王强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事故发生地的开发商存在劳动关系。开发商答辩时说:不认识王强,不知道王强是谁雇来的。 据悉,民一庭每年都要受理多起请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有些案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些劳务是多次转包,有些案件的劳动者甚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历下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张海涛说,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很多案件中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举证十分困难,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十分困难,这无形中侵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八成工伤行政案件被拖延 劳动部门仲裁认定不构成工伤,法院认为认定结论错误时,只能判令劳动部门重新认定。劳动部门再次认定不构成工伤时,就可能导致这一法律程序无限次重复。用人单位明知是工伤,仍然起诉、上诉,就可以拖延大把时间。这也成为工伤认定案中用人单位借以拖延的“杀手锏”。 记者采访过一个案例:临邑县周功因为一场车祸成为植物人,劳动部门认定不属于工伤。家属随后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令劳动部门重新作出认定。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又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劳动部门的认定。此案耗时5年历经14个法律程序,才最终被认定为工伤,周功一家获得了赔偿。其间,周功几次处于病危状态。 “八成以上的工伤行政案件都是被劳动部门确认为工伤后,用人单位起诉要求撤销认定的。在这类案件中,绝大部分案件都维持了劳动部门的认定。在很多案件中,用人单位也举不出有利证据,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也明知属于工伤,只是为了拖延时间。”王娟对此深有体会。 代理过多起工伤认定案件的省城律师文剑南分析说,当法院认为劳动部门认定工伤的决定错误时,只能判令其重新认定。如果劳动部门仍然认定不构成工伤,则可能导致这一法律程序再次重复,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缺乏刚性办法。再者,对于用人单位用起诉、上诉的方法恶意拖延的,出于对其诉权的保障法院也没有办法。因此,他建议,可以尝试由异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工伤行政案件异地审理,对工伤行政案件尽量缩短审理期限。(文中劳动者均为化名)大众日报 作者吴允波 |
关键词:工伤认定,司法解释,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行政案件,劳动部门,上下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