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9·21”交警酒驾重大事故相关责任人被追责
记者27日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纪委、监察局了解到,“9·21”交警酒驾重大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极恶劣影响,目前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9月21日18时许,佳木斯市前进交警大队民警迟海超与同事马成龙、朋友杨栋先后在两家饭店吃饭饮酒。21时许,由迟海超驾驶车牌号为辽BEM903红色路虎牌越野车,在行至滨江路佳木斯港务公司北侧弯道处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迎面行驶车牌号为黑DG5786黑色奔驰牌越野车相撞,造成奔驰车驾驶人黄某某、乘车人艾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记者26日在佳木斯港务公司附近事故路段看到,一棵被撞断的树躺在路旁,马路一侧还有未清洗干净的油污及血渍。一位在附近居住的市民告诉记者,事发时很多邻居赶来围观,这个急转弯处就是事发现场,当时撞车场景十分惨烈。 根据佳木斯市纪委、监察局的通报,“9·21”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严重损害公安干部队伍形象,严重损害佳木斯的城市形象。为整肃风纪,严明纪律,佳木斯市委、市纪委、市公安局党委分别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给予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于长海诫勉谈话;给予佳木斯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通警察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徐长富(正处级)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佳木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郭立众(副处级)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肇事司机前进区交通警察大队外勤民警迟海超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给予前进区交通警察大队外勤民警马成龙留党察看二年、行政降级,调离执法岗位的处分;给予佳木斯市前进区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孙学欣(正科级)行政撤职处分;给予佳木斯市前进区交通警察大队教导员王赫(正科级)行政记大过处分。 (记者许正梁书斌) |
关键词:酒驾,重大交通事故,处分,重大事故,交警大队,交通警察大队,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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