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除特殊需要不得设立城市新区
法制网记者 郄建荣 东部地区特别是优化开发的京津冀、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三大城市群地区要率先压减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除因中心城区功能过度叠加、人口密度过高或规避自然灾害等原因外,不得设立城市新区。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司长董祚继今天表示,这是国土资源部近日印发的《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上简称指导意见)提出的明确要求。 指导意见在做出这些政策要求的同时,也明确了法律保障措施。指导意见说,国土资源部门将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及执法督察。 2020年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用地下降80% 国土资源部今天就其出台的指导意见召开媒体通报会。董祚继以及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司长廖永林告诉媒体,出台指导意见动因是眼下土地粗放利用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建设用地低效闲置现象仍较普遍。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努力实现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逐步减少,到2020年,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比2010年翻一番,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用地面积下降80%,城市新区平均容积率比现城区提高30%以上。 同时,要完成全国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引导城市建设向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发展,工业用地逐步减少,生活和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增加,中西部地区建设用地占全国建设用地的比例有所提高。 500万以上特大城市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 “东部地区特别是优化开发的三大城市群地区要以盘活存量为主,率先压减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根据指导意见提出的这一要求,京津冀、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三大城市群必须压减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指导意见要求,严格核定各类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适当增加城区人口100万~300万的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合理确定城区人口300万~500万的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从严控制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 董祚继说,根据指导意见,各地要将实际供地率作为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城镇批次用地规模的重要依据,对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的市、县,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安排新增用地指标。 严控城市新区无序扩张 指导意见强调,严控城市新区无序扩张。“严格城市新区用地管控,除因中心城区功能过度叠加、人口密度过高或规避自然灾害等原因外,不得设立城市新区。” 董祚继说,确需设立城市新区的,必须以人口密度、用地产出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准,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前提。按照《城市新区设立审核办法》,严格审核城市新区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 同时,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严禁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提供用地;同时要加大农村空闲、闲置和低效用地整治,力争到2020年,城镇工矿用地在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中的比例提高到40%左右。 建设用地供给向民生项目倾斜 根据指导意见,在保障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的基础上,将优先安排社会民生、扶贫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扶持的健康和养老服务业、文化产业、旅游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用地。 指导意见要求,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不得突破标准控制。“各地要在用地批准文件、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法律文本中,明确用地标准的控制性要求。”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土地使用标准执行的监督检查。 同时,逐步对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缩小划拨供地范围。指导意见说,经依法批准后,鼓励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养老、流通、服务、旅游、文化创意等行业发展,在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指导意见表示,将提高开发区工业用地准入门槛,国土资源部要求各地制订各开发区亩均投资强度标准和最低单独供地标准,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建设标准厂房容积率超过1.2的。 将加强部门联动严查违法用地 如何保障指导意见提出的一系列土地政策在实践中能够得到落实?董祚继表示,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及执法督察。 “全面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超过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开工时间一年以上未开工、且未开工建设用地总面积已超过近五年年均供地量的市、县,要暂停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指导意见表示,将建立健全土地市场监测监管实地核查办法,加大违法违规信息的网上排查和实地核查。 董祚继说,国土资源部门将充分运用执法、督察手段,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等监督或司法机关的联动,有效制止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法制网北京9月25日讯 |
关键词:生产性服务业,过剩行业,国土部,国土资源部,门将,城市新区设立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