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法制频道>>社会万象

广州不求听证代表“义务奉献”:让法规更易操作

来源: 湖北日报 作者: 2014-09-24 16:24:00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9月22日,广州市通过的《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修订稿)》,将模糊的听证范围具体到市政府每年初公布的“听证目录”,删除了听证代表“有义务奉献精神,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要求。(9月23日《南方都市报》)

“义务奉献精神”,虽然大家心知肚明,但真要说出个子丑寅卯来,别说一般群众,就是法律专家也难下定论。广州此番将“义务奉献精神”从办法修订稿中剔除,有助于提升法规的可操作性,从而令模糊不清的条款变得更清晰。

无论是否有明确的衡量标准,“义务奉献精神”同听证代表资格看不出有什么必然关联。社会代表参与听证会,大都因听证内容关系民生,甚至与当事人密切相关,关心并积极参与听证,以便捍卫正当权益,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然现象。

举一反三,类似模糊抽象措辞入法的现象并不鲜见。例如前几年一些地方公务员招聘中就有“体健貌端”这样的规定,以致考生脸上长痤疮、“长得丑”而遭淘汰。何为美,何为丑,美丑与公务员身份是否有必然关联……这些内容标准法规显然无法厘清,所以才会频频酿出一些莫名其妙的奇闻,自然会损害法规的公信力还有公权的声誉。

应该说,模糊抽象规定入法,在一些地方还真不少,这折射地方立法水平的参差不齐。模糊抽象规定之所以这么有市场,既因过去假大空文风的历史惯性,也难排除这些措辞虽然空洞,但在关键时候常常也可能发挥出意想不到的效果,甚至成为捍卫地方领导意志、左右法规的制度性“后门”——模糊地带往往也是地方解释权纵横驰骋的空间。现实告诉我们,模糊抽象规定的负面后果累累,因缺乏可操作性和容易产生法律法规执行主体理解的差异性,极可能埋下“同案不同判”的隐患。

由于语言的局限性,一些国家采取的办法是通过判例制度来实现法律适用的“类型化”,由此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我国暂无此类规定,这就要求法律法规尽可能避免模糊抽象措辞,能够具体化的绝不能含糊不清,这是法律法规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的重要因素,也有助于从源头预控腐败现象。从这层意义上讲,广州将“义务奉献精神”剔除法规,仅仅只是地方端正立法思维的良好开端。(禾刀)

关键词:义务奉献精神,听证代表,南方都市报,后门,修订稿,判例制度,考生,

责任编辑:景一鸣

相关新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