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立法倡导婚检的意义值得肯定
近日《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提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这是自2003年强制婚检取消后,江苏省以立法形式重提婚检。(9月23日《扬子晚报》) 2003年以前,我国全面实行强制婚检制度,婚检不仅是结婚的前提条件,患有某些疾病的人还被禁止结婚。2003年强制婚检制度被取消,婚前检查成了个人的自主选择。江苏省此番以立法形式重提婚检,不免让一些人感到疑惑:国家已经取消了强制婚检,地方立法怎么与国家政策相违背呢? 这其实是一种误解。虽然上述条文中的“应当”二字似有强制意味,但是据江苏省卫生计生委主任王咏红介绍,这一规定仍然是倡导性质,并不是恢复强制婚检。为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还建议,在法规中增加“各级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必要性的宣传”等条款。 众所周知,该不该强制婚检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强制婚检被取消后,婚检率一落千丈,由此导致新生儿缺陷率上升,因此多年以来呼吁恢复强制婚检的声音一直很响亮。强制婚检的确有很多好处,同时也应该看到,国家之所以取消强制婚检,其实是“两弊相权取其轻”——结婚自由是公民最重要权利之一,婚姻以感情为基础,以双方自愿为前提,那么只要双方愿意,政府没理由阻止患有某种疾病的人与所爱的人生活在一起。说得更极端一点儿,他们结婚后不生孩子行不行?甚至没有夫妻生活行不行?这些都是政府不该管、管不好的事情,即使不给他们颁发结婚证,他们照样可以生活在一起。也就是说,强制婚检涉嫌干涉公民结婚自由的权利,所以应予取消,而取消之后引发的弊端,可以视作政府尊重公民权利所付出的代价。强制婚检维护的是公共利益,取消强制婚检维护的是个人权利。在价值排序上,政府将个人权利排在公共利益的前面,这其实是执政理念上的一大进步。 婚检不可强制,但应大力倡导,江苏省以立法形式重提婚检,就是在尊重公民结婚自由权利的前提下,倡导公民积极维护公共利益,其意义显然值得肯定。但须注意的是,既然相关条文中“应当”二字让不少民众产生了“恢复强制婚检”的误解,那么也可能让一些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产生同样的误解。更重要的是,虽然立法的本意是倡导婚检,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政府部门可能会“拿着鸡毛当令箭”,将“倡导”变成“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比如没有婚检报告就不颁发结婚证。 法律法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变味、走形,甚至与立法本意背道而驰,这方面的教训可谓不少。立法倡导婚检,一方面要加大对民众的宣传力度,把婚检的好处讲清讲透;另一方面要严格约束权力,防止倡导婚检异化为对公民结婚自由权利的干涉。(晏 扬) |
关键词:倡导,新生儿缺陷率,婚检率,立法本意,扬子晚报,婚前医学检查,婚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