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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4S店发女员工月薪800元称合法 调解补偿4千

来源: 福州晚报 作者: 2014-09-23 1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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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本报记者、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刘栋宾

调解员:陈光、纪小梅

调解对象:员工潘某、汽车销售公司董事长王某及其代理人吴某

月工资只发800元,吃饭都不够。在一家汽车4S店上班的女员工潘某怎么申辩,公司都称是按公司的工资规定发放的,程序合法。公司的规定不能触犯法律,潘某以此为由请求仲裁调解,最终汽车4S店赔钱了。

员工称4S店违反法律

去年9月,潘某入职杨桥中路一家汽车4S店,公司一直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今年4月,她被辞退了,当时双方发生纠纷。

刚开始,潘某说最后一个月她上班20天,公司未付工资;还有一个月,公司仅给她发了800元工资,远远低于鼓楼区最低工资标准1320元/月。

今年5月,潘某向鼓楼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提出申请,要求公司发放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同时补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刚开始,该公司态度强硬,坚称是按公司的工资制度发放工资的,没有任何问题。

就潘某提供的证据,调解员发现公司还存在多项违法违规的情况,比如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无故扣发员工“贡献金”等。

理清思路后,潘某临时改变了诉求,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双倍工资,即2640元;公司未给她交“五险一金”,要求给予1320元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要求按《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作赔偿金,共2640元;最后拖欠的20天工资880元应及时支付;公司无故辞退她,应按月基本工资双倍支付赔偿金,共2640元;要求补发被克扣的工资、“贡献金”、提成等共计826.6元。

该公司认为潘某有敲诈嫌疑,态度依然很强硬,拒绝调解。经调解员耐心沟通,公司最终答应赔偿3000元,可潘某一口咬定要4000元。调解未果。

经多次调解4S店赔钱了

9月5日,潘某再次提出申请,要求劳动仲裁。仲裁前,调解员约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

此次公司称,潘某离职时很匆忙,有一辆她负责的车没有交接清楚,需要继续回公司交接。潘某立即前往公司做好了交接工作。公司称还是按上次的调解结果,愿意支付3000元,而潘某坚持要4000元。

调解员称,以前工作中的冲突,双方都弄清楚了。现在仲裁前调解,是依法进行。对潘某来说,她是受害者,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而公司存在多项违法,赔偿是必须的,如果不接受调解或调解不成功,仲裁委都会直接宣判,届时赔偿金会远远高于潘某提出的4000元。

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公司答应潘某的要求,一次性支付4000元。

关键词:潘某,4S店,汽车销售公司,调解员,女员工,贡献金,劳动合同法,最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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