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保厅逐月对县域环境空气质量“排座次”
河北法制网9月22日讯 (记者 郑伟)记者今天从省环保厅获悉,近日,该厅制定了《河北省县(市、区) 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及公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经省政府同意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全省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将统一于次月10日公布,并将对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排出座次”。 据了解,至今年6月底,我省143个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已全部如期建设完成。至此,全省已形成包括53个国控站、11个省质控站和143个县级站的环境空气质量实时自动监测与发布系统。以这套系统为依托,全省143个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将依据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进行排序。 《办法》要求,县(市、区)监测数据每月有效日不得少于27天(二月份不得少于25天),所有有效数据均应参与统计。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于次月10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较差的10个县(市、区)名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较好的10个县(市、区)名单、省所有县(市、区)综合指数和主要污染物名称、监测数据不满足有效性规定的县(市、区)名单及原因等。 《办法》还规定,每季度对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并进行通报;每半年,对各县(市、区)空气质量及排名变化情况进行一次比较,对排名进步明显的前10个县(市、区)及排名退步明显的后10个县(市、区)进行通报;每年度,对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情况进行一次总排名,并对各县(市、区) 该年度排名进、退步情况进行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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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