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中院创建主动执行模式严防财产转移
执行案件自动履行率逾70% 河北法制网讯 (记者 刘波)为解决“执行难”,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省法院关于立、审、执协作配合提高案件自动履行率的规定,创建出一套规范化主动执行工作模式,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义务人仍未履行义务,案件由审判部门交由执行机构跟踪履行,及时掌握义务人动向和财产状况,防止义务人转移财产情况发生。主动执行工作模式有效促进了案件自动履行,据统计,今年截至目前,衡水市两级法院案件自动履行率达70.25%。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动执行机制,其特点就是将符合条件的案件的审判与执行环节紧密连接,形成流转顺畅、衔接紧密、注重实效的主动执行工作流程。首先,将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由审判庭将案件统一移送执行局登记进入跟踪履行程序。移送执行局的执行案件,符合条件的,当日完成登记工作。跟踪履行的案件范围包括:除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依法移送执行机构外,其他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实行由执行机构跟踪履行制度。 案件登记后,执行庭办案人员主动联系案件当事人,核查法律文书自动履行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入卷保存。义务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承办人对义务人身份信息、家庭住址、基本社会背景、有无外出避债情况以及出入境情况等进行翔实细致的调查,并记录在卷。承办人重点审查保全标的、期限等情况,对义务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询工作以6个月为一周期开展。对于查控结果,承办人要及时通知权利人,征求其是否申请强制执行;权利人未申请立案的,要告知其可能承担的风险。该院建立专门的收结案台账和流转台账,形成相应的电子台账,并建立了档案目录和相应的管理系统。案件最终将以自动履行、申请执行、放弃申请执行3种方式结案。 衡水中院的主动执行工作机制,实现了对义务人基本情况进行及时掌控,对义务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无间隙及时调查,有效避免了义务人在裁判文书生效后至权利人申请执行这一期间转移财产情况的发生。虽然法院执行人员对义务人采取了督促履行措施,但是案件没有进入执行程序,义务人无须缴纳执行费用,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提高了案件的实际履行率和自动履行率,截至目前,衡水市两级法院办结有可执行内容的生效民事案件6534件,跟踪履行案件登记817件,结案311件;执行立案2573件,结案2304件,全部案件自动履行率70.25%,大大提升了法院的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 |
关键词:执行难,执行费用,执行案件,执行机制,财产转移,法律文书,执行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