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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科科长受贿1万致国家损失150万 获刑三年半

来源: 沈阳晚报 作者: 2014-09-19 15: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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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科李科长在对一家酒厂拆迁中收取了1万元,却给国家造成了150万元的损失。9月16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对该案进行了采访,揭开了拆迁科长如何帮酒厂骗补偿的详细内幕。

收1万好处费国家损失150万

蒲河新城管委会决定对道义进步村的地上物实施拆迁。郭某的沈阳市玉泉酒厂在拆迁之列。

蒲河新城房产局道义分局拆迁二科李科长负责对该村工作。评估公司评估该酒厂补偿6万余元。郭某认为评估价格过低,要求二次评估。

李科长明知该酒厂没有实际经营,酿酒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未安装使用,只是放置在厂房中,且能够继续恢复使用的事实,却故意违反相关规定,按照重置价格进行评估。经评估,该酒厂资产总价达118万余元。该厂没有地窖、简易房、简易棚、花墙等构筑物,李却将这些列入拆迁地上物,估价38万余元。随后,李科长签字确认。郭某凭借这些虚假材料多获得了150万元补偿。为了感谢李科长,郭某事后送1万表示感谢。

科长受贿滥用职权获刑三年半

沈阳市纪委在对拆迁工作进行审查时,发现两次评估价值存在巨大差距,随即立案侦查。已调任蒲河新城房产局道义分局拆迁二科的李科长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对于受贿犯罪事实,李科长没有异议。但对于滥用职权罪有异议。李科长认为对于酒厂的补偿是与该厂协商的,自己没有滥用职权。

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科长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拆迁补偿工作中,在明知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项目不符合当地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规定,而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对虚假拆迁补偿项目不予审核而签字,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15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李科长又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款,已构成受贿罪。

9月16日,沈河区人民法院以李科长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记者 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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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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