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法官工作疏忽误传法院文书
法制网石家庄9月17日电 见习记者周宵鹏 针对有媒体报道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作出的“双胞胎判决书”,该院今天作出回应,表示承办法官将该案的裁判文书进行上网操作时,误将电脑中所存档的个人初步意见上传至司法公开系统,造成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向社会公开的该案文书与实际送达当事人的生效法律文书不符。 近日有媒体报道,2010年8月,李某和河北方大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总房款118万余元。2011年5月,李某还欠方大公司10万余元,于是方大公司将李某起诉至河北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2012年,法院一审驳回了方大公司起诉。方大公司上诉至石家庄市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某随后收到一份石家庄中院2013年4月1日出具的(2013)石民一终字第00175号裁定书,称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而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第00175号判决书却写着终审维持原判。两份裁判文书相差3个多月。 石家庄中院对该案件进行了调查复核。经查,此案系双方当事人上诉案件,承办法官史占群经审理后,在电脑上起草了个人初步意见稿。但该案经合议庭评议,最终意见为裁定发还重审,并制作了正式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随后,在承办法官将该案的裁判文书进行上网操作时,由于工作疏忽,未进行认真审核,误将电脑中所存档的个人初步意见上传至司法公开系统,造成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向社会公开的该案文书与实际送达当事人的生效法律文书不符。依据相关规定,石家庄中院已将先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2013)石民一终字第00175号判决书撤下。同时,对史占群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深刻检查,并视情况作出处理。 石家庄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事件暴露了该法院在工作中的管理不足,石家庄中院将进一步规范细化审判流程工作,狠抓制度落实,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同时该院真诚地欢迎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对工作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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