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规范案件办理工作中毒品名称表述
法制网北京9月17日讯 记者蒋皓 为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毒品犯罪案件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中的毒品名称表述提出规范意见。 意见明确,毒品名称表述应当以毒品的化学名称为依据,并与刑法、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的毒品名称保持一致;刑法、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的毒品名称进行表述。对于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混合型毒品,应当根据其主要毒品成分和具体形态认定毒品种类、确定名称。混合型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一般应当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确定其毒品种类;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含量极低的,可以根据其中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较低且所占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混合型毒品成分复杂的,可以用括号注明其中所含的一至二种其他毒品成分。为体现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对应性,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毒品常见俗称,可以在文书中第一次表述该类毒品时用括号注明。 意见还分别对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含MDMA等成分的毒品、“神仙水”类毒品、大麻类毒品的具体表述进行了规范。 |
关键词:毒品种类,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供述,甲基苯丙胺,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
责任编辑:景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