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前妻言语刺激便毒害其儿 温州男子被判五年半
图为:陈某接受庭审。 龙轩 摄 中新网温州9月15日电 (记者 张茵 通讯员龙轩)日前,温州人陈某因感觉前妻言语不当,便将随身携带的氰化物放进前妻5岁儿子的嘴里,后自己亦吞下氰化物自杀,今天(9月15日)上午,被告人陈某被温州龙湾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被告人陈某,男,49岁,温州市区人,案发前在北京经商。陈某与前妻徐某育有一女,女儿与徐某生活在德国。 2014年3月28日,徐某带着女儿和外孙女、儿子胡某某(2009年2月23日出生,系前妻女儿同母异父的弟弟)一起回国探亲。同年4月30日,长期生活在北京的陈某为见外孙女一面特意回温,但与女儿一直联系不上。 当晚11时许,陈某女儿来电告知其将于次日早上乘坐飞机到上海再转机回德国法兰克福,并约定在温州机场见面。次日早晨6时许,陈某赶到温州龙湾国际机场为女儿、外孙女送行。 在这过程中因感觉前妻徐某言语不当,陈某将随身携带的一块氰化物强行塞入胡某某嘴里,胡某某将氰化物吐出并啼哭,徐某质问陈某,陈某见状拦下一辆出租车欲离开,被徐某拉下车。 后胡某某昏迷,陈某误以为胡某某已死亡,遂将其吐掉的那块氰化物吃到自己嘴里企图自杀。经抢救,胡某某于当日脱离危险并出院,陈某也于5月7日出院。 经鉴定,现场提取的一块氰化物、陈某随身包内提取的纸质包装袋及胡某某衬衫、毛衣中均检出氰根离子、钠离子。经查,涉案氰化物系陈方中多年前从经营电镀厂的薛小云处获取。 案发后,被害人胡某的母亲徐某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某系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针对年仅五周岁的儿童作案,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鉴于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偶犯,并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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