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以高息为诱饵 非法吸收存款近580万元获刑
以北京一投资公司筹措资金为名,以高息为诱饵,向当地公众190多人吸收存款近580万元。投资公司资金链断裂后,众多“债主”堵门催还,三名犯罪嫌疑人无奈到公安自首,经临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三人判刑。 高额回报,有人主动成立办事处融资 王立是北京某投资公司山东办事处办公室副主任,其母亲参与了北京某投资公司的投资活动,并认识了该公司在山东办事处的主任李胜。王立母亲经李胜介绍对北京某投资公司前景非常看好。“当时我母亲认为该公司的工作好,就托关系让我进公司。”审讯时王立交代。 进入公司之后,李胜向王立出示了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手续,并告诉他公司是一个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很广,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何声,注册资本一千万。工作一段时间之后,王立对公司逐步认可。 2007年八九月份,李胜和何声商量后准备以投资公司的名义操作融资业务,制定了相关的业务计划,并在山东办事处开始实施。融资业务方式是,分季度(3个月)回报3%和一年(12个月)回报16%两种投资方式。 2008年春节,王立跟随妻子一起到临清岳父家,在到其妻子姑姑王林家串门时,通过交谈,王林了解到王立所在公司的融资业务,并投了1万元。2008年3月份,王立再次到临清岳父家时,又见到了王林。这次王林向他表达了其同事李平也想投资一事。“当时李平问了我一些投资的事,后来投了1到2万元。”在讯问时王立说,过了大约一个月左右,李平给他打电话,从侧面了解了一下公司,想在临清成立办事处并代理公司融资业务,还推荐了一个叫李卫的。 对于王林设立办事处的请求,王立在和王林商议后向李胜汇报,经同意后,于2008年6月在临清一饲料厂设立了办事处,开展融资业务。 两年多“吸”走亲戚朋友等近580万 临清办事处设立之后,李卫是主要负责人。他在一开始并没有动员亲戚朋友投资,而是自己先向公司投资了一部分钱,在其投资全部兑现之后,他开始向周围的亲戚朋友介绍这个融资业务。 一开始为了发展业务,公司规定群众每投资一万元,业务员只需上交公司9400元,剩余600元为业务员支配。另外存款还有2%的提成。为了多发展业务,李平和李卫到处动员亲戚朋友融资,而他们本人也是将自己所有的积蓄和获得的本息又投入进去。 在讯问时李平交代,她发展的对象都是亲戚、朋友、家人、熟人等,还有再通过他们传播又找她要求投资的人,只要是社会上手里有钱的人找我投资就行,不是特定的人群。她以个人名义投资77万元,她经手的存款有400多万。李卫也以个人和其女儿名义名义投资了86万多。 临清市检察院公诉称,2008年3月份至2010年9月份,被告人李卫、李平平通过结识被告人王立,以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筹措公司经营活动资金为名,宣称以每三个月可获得3%的高额回报,分别非法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2270625元、2 465000元。后被告人李卫、李平将上述款项多次汇款给王立。被告人王立共收取包括临清工作室工作人员在内的此类汇款共计5799440元。除将上述部分款项汇入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外,余款用于山东办事处办公经费及其他开支。 正在临清办事处的融资业务进行的如火如荼时,王立带着何声、李胜来临清,对李平等人讲公司的投资项目没有达到预计的回报,暂时无法兑现对投资人的回报,并和部分投资人见了面。在审讯时李卫说,因为存款到期的期限不一样,在2010年9月份以后公司给这些未收回资金的人出具了一份盖有何声签字和公司印章的借条,这种单据出具后,公司把管理后台关闭了。“我在后台关闭前统计了一份投资人明细,大约有190人。” 面对公司突如其来的暂不支付本息的消息,李卫很是担心,同时他也拒不支持公司的做法,为了防止临清存款人出事,他暂时用自己的资金偿还本息。但是随着时间的消逝,李卫越来越感觉到力不从心。在10月份左右时候,王立有告诉他,公司已经关闭了,何声正在其他地方寻找合伙人,正在启动其他项目。 此时的李卫完全慌了,他打电话给何声,询问情况,何声至给他说,大家伙的钱一定会还上。 在和何声通过后不久。李卫听说何声在上海被捕,此时他才知道,其所代理的投资公司在临清发展吸收客户投资的行为是非法吸收群众存款的违法行为。 但是为时已晚,已无资金支付本息的李卫陷入了绝境。此时上门讨债的人越来越多,无奈之下,李卫和李平相继在2012年5月2日、3日到公安机关自首,王立也在5月9日到公安机关自首。 资金链断裂,三人主动到公安部门自首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人均获罪判刑 公安机关在2012年7月9日向临清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于2012年8月31日依法退回临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公安局在2012年9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2年11月9日依法再次退回临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公安局11月27日重新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立、李卫、李平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三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投案自首,建议减轻处罚”的意见,临清市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临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处李卫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李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王雪鹏 刘静 冯丽丹 ) |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卫,获刑,被告人,融资业务,王立,2008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