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分手后向前女友索要31万元购车款被驳回
分手后是否需要归还礼物?重庆一男子将前女友告上法院,要求前女友归还恋爱期间为其买车的31万元购车款,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判决驳回其请求。 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既然车的所有人是女方,车就属于女方。恋爱期间,花钱买女友欢心,属于无偿赠与,所以女方没有还车、还钱的义务。 据了解,2011年年初,小李邂逅了在酒店工作的小艳,两人一见钟情。2011年8月,小李为讨小艳欢心,花31万元买了一辆丰田轿车,登记在小艳的名下。 去年3月,两人分手后,这辆车到底该归谁所有成为双方争执焦点,二人争执不下起诉到法院。男方认为是女方不当得利,要求女方返还车款31万元。 在庭审中,男方称自己之所以将车登记在女方名下,是因为买车需要贷款,而银行要求买车人必须在重庆有产权房。自己在重庆没有产权房,需要借用女方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但女方则认为,这车就是赠与自己的,并非是借名办按揭。 法院审理认为,小李自愿将车登记在小艳名下,买车时两人的特殊身份关系,不能排除小李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小李不能证明小艳是不当得利,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记者朱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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