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状告市人社局 局长出庭应诉
甘肃金鑫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因不服兰州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从城关区人民法院上诉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与以往不同的是,坐在被告席上的不是行政机关的委托代理人,而是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兰州市人社局局长吴永建本人。据悉,这是兰州市首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送货途中驾驶员遇车祸身亡 这起纠纷案要从2012年说起。金鑫公司于2012年4月5日成立,案外人张某于同年5月30日将其名下一辆重型罐式货车转移登记在该公司名下,双方于6月4日签订了车辆挂靠经营合同。2012年6月6日凌晨4时30分,驾驶员赵某驾驶该重型罐式货车拉载、运送甲醇,沿国道213线由兰州前往成都运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2012年7月25日,赵某妻子杨某等6人向兰州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齐全后,该局于2013年9月16日依法受理,并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但金鑫公司认为:赵某系案外人张某雇佣,工作由其安排,工资由其支付,运输业务也由其联系,赵某不是公司职工,公司不参与该车的经营活动,交通事故也不是在为公司工作时发生的,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并向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该厅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兰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车辆挂靠公司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金鑫公司遂于2014年4月17日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月16日,城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金鑫公司认为与赵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兰州市人社局认为赵某驾驶的车辆系张某购买并挂靠于金鑫公司的,赵某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作为车辆挂靠单位的金鑫公司应当承担赵某的用工责任,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及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7月4日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驳回金鑫公司起诉。金鑫公司不服,上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28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工伤认定纠纷案。庭审中,金鑫公司和兰州市人社局围绕诉讼时效、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等焦点展开辩论。法庭将择日宣判。 庭审当日人社局局长出庭应诉 这起看似普通的案件,在庭审当日却有着特别之处,因为兰州市人社局局长吴永建作为法定代表人参与出庭应诉,让它成为兰州市首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据了解,2013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兰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明确,7种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部门“一把手”应当积极出庭应诉,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将追责。吴永建表示:作为行政领导,要带头依法履行相应的各项工作,此次出庭应诉就是兰州市人社局践行依法行政理念于工作的一次重要体现。“我身为人社局的法定代表人,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来讲,有义务更有必要积极响应依法行政的要求,大力支持相关法律工作。参与庭审本身也能促使个人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威严,让我们在以后的工作当中更加严谨,切实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促进行政效能的提升和加快依法治市的进程。”(兰州晨报 记者 田玥 通讯员 李仓海) |
关键词:工伤认定,出庭应诉,工伤保险条例,公司应当,公司名下,法定代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