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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障小伙被调岗 因不适应辞职后告公司歧视

来源: 北京晚报 作者: 2014-08-30 16: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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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视障人士李某参加电视台的一档求职节目,现场获聘录音师一职。入职没多久,李某被公司调岗去做“视频后期制作”,因无法完成试用期考核,他被公司辞退。觉得自己遭受歧视,李某将公司起诉至法院,一审败诉。今年8月初,李某上诉至一中院,此案二审昨天开庭。

李某患有后天视障,只能看清近距离的物品。成为一名录音师是他的毕生心愿,为实现梦想,他曾多次应聘类似岗位,但屡因视力问题吃“闭门羹”。2012年,李某报名参加了北京电视台的一档职场招聘节目《就等你来》,在现场,“中网在线”广告公司明确表示能接受李某的身体状况,聘用他为公司的录音师,月薪为4500元。同年10月11日,李某来到公司办理入职手续。但公司提出无法提供“专门录音的后期制作”岗位,将岗位调整为“视频后期制作”。对此,李某感到意外与不解,他称自己的眼睛不好,不适合做视频,但公司坚持调岗。面对一份得来不易的工作,李某选择了忍让。

“视频后期制作”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对视频进行采集、格式转换和剪辑,对于有视障的李某来说,根本无法完成任务。在勉强干了一个月视频工作后,公司找到李某,明确告知其因为“眼睛无法在试用期内完成考核和绩效”,因此未通过试用,遂将其辞退。

去年5月,李某将公司“中网在线”告上法庭,以该公司侵犯残障人士的平等就业权为由,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中网在线”公司则称,不是公司故意不给李某提供其所期待的岗位,而是早在录制职场节目前,公司就已将电视部的音频工作外包,由于参加招聘的是集团副总裁,她对此并不知情。此外,公司在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前,已告知此情况,并为其提供了两种选择。一是公司可为其提供其他适合岗位,如客服部;二是公司可以推荐其到录制节目中为他留灯的第二家企业工作。后双方协商,确定李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后期技术制作。除此之外,考虑到李某的视力情况,公司大幅降低了考核标准,要求李某在实习期内只要完成1个视频剪辑。但即便这样,李某也没有完成。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因未达岗位职业要求离职,其主张平等就业权受损,以及“中网在线”实施了侵害其平等就业权的违法行为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至一中院。

昨天,李某的代理律师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应该适用《残疾人保障法》而不是《劳动法》”。李某虽视力不佳,但听力较常人更发达,所以一直想从事录音工作。在求职节目现场,他曾明确表示自己只接受与录音相关的职位。对方“中网在线”也承诺能为李某提供跟录音有关的工作。

庭上,“中网在线”认为,公司当时只承诺向李某提供电视制作部门内的后期制作工作,录音后期制作和视频后期剪辑都属于后期制作,公司并没有违背自己的承诺。

“中网在线”还提出,经一审法院查明,2012年11月27日,李某向“中网在线”提交了一份辞职申请表,表中辞职理由标记为“身体不好”,李某还手写注明“试用期未满,由于视力原因结束与公司合作”。所以说,公司未强迫李某辞职。

此案未当庭宣判。(记者严琪)

关键词:李某,视障人士,中网在线,视频后期制作,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小伙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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