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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人被跨省抓捕蒙冤蹲监4年 祸起合作纠纷

来源: 羊城晚报 作者: 2014-08-30 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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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记者 薛江华

和绝大多数的潮汕籍商人一样,姚汉昭靠着一股打拼的精神从白手起家到小有所成,可就在他事业冉冉上升之际,噩运却悄然而至——被浙江台州警方跨省抓捕,并被当地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刑7年。身陷囹圄姚汉昭和家人向最高院提出了申诉。蒙冤6年后,姚汉昭终于重获清白。日前,他正准备提出申请国家赔偿,为尊严进行最后一战。

跨省抓捕

商务谈判时闯进警察

2007年,手下已有2000名工人的大“包工头”姚汉昭正准备捋起袖子大干一场的时候,遭遇了人生的一场劫难。

那是7月9日上午,在广州广园路华美达酒店的一间客房里,姚汉昭兄弟和公司的两名代表正在和合作公司代表进行谈判,因为双方就一段高速公路的承包出现了分歧,准备把账目算清,一拍两散。上午10时左右,宾馆的大门突然被强行打开,大约有10个警察进了房间,随后,他们把姚汉昭两兄弟带上了一辆警车,车一路狂奔,直到出了广东地界,他们才下车吃了一顿饭。

意外一幕

合作方代表警服亮相

直到被带进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姚汉昭才明白,自己被浙江警方实行了跨省抓捕。

意外的是,他在这里看到了一个认识的人,这个人正是被捕那天和自己谈判的合作公司代表。当这位“代表”穿上警服,出现在自己面前时,姚感觉非常错愕。

见此情形,这位副大队长在一旁笑了。

无妄之灾

职务侵占罪判刑7年

姚汉昭感到事情不妙,但他不曾想过,一场无妄之灾正在前方等着他。

在看守所里经过了漫长的4个月等待后,2007年11月,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姚汉昭有期徒刑7年,没收财产10万元。

姚汉昭不服。2008年8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惊动最高院

指令决定书再审获释

从7月9日被刑事拘留,8月8日被逮捕,姚汉昭在看守所里先后待了8个多月。

对于姚汉昭来说,这是一段痛苦的经历。因为失眠,3个月后,他虚弱到几乎站不起来。后来,姚汉昭想明白了:“我要是死在看守所里,就太不划算了!”为了日后给自己找回清白,姚汉昭挺了过来。2008年春节后,他从看守所转入浙江龙游县十里丰监狱。

在十里丰监狱,姚汉昭服刑了三年多,后来,因为此事惊动了最高院,最高院下发了一份指令决定书,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姚汉昭的案子进行再审,姚因此获释。

祸起合作

工程承包引发纠纷

好端端的一个人为何会招来无妄之灾?这一切都祸起一段在广东清远境内的高速公路承包工程。

2006年8月,通过一个中间人,姚汉昭支付了800万元的高额对价后,获得了清连高速A5段的项目施工合同。记者向业内人士了解到,在建筑行业,通过支付高额金额向中间人“买标”,挂靠有资质的公司支付“管理费”是常有的事。

姚汉昭这次挂靠的公司是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是注册在浙江台州的一家民营上市公司。

这次合作,并不愉快。2007年5月,腾达公司以姚汉昭所率施工队进度过慢为由,决定指派第九项目部接管A5段剩下的施工任务。合作破裂,姚汉昭也提出了移交(退场)的请求,双方接下来进行了工程交接。

在协商过程中突发变数。2007年6月16日,在清远卓代花园酒店,腾达公司和以姚汉昭为代表的施工队经过友好协商,就清点工程量、移交机械设备、人员工资等达成共识。

可就在这份协议签署之后,双方却因为一些工程款项发生了纠纷,开始了拉锯式谈判。可就是在腾达公司与姚汉昭约定的7月9日谈判中,发生了开头的跨省抓捕一幕。

姚汉昭始终想不明白,自己是怎样一步步陷入“职务侵占”这个罪名里去的,因为自始至终,在工程中腾达公司并没有出过一分钱,一直是自己给自己发工资的姚汉昭,为何还要“侵占”自己的钱?

重获清白

再审裁定撤回起诉

即便在监狱里,姚汉昭也没有放弃过争取清白之身的努力。他通过律师和家人向最高院提出了申诉。2011年12月13日,最高法院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姚汉昭的案子进行再审。2013年6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姚汉昭职务侵占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此前的判决,发回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13年10月11日,台州市路桥区法院裁定准许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同年12月31日,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做出《撤销案件决定书》指出,因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姚汉昭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撤销此案。

6年蒙冤,一朝洗清,可姚汉昭却说自己错过了事业发展的黄金期,当然,他损失的还不止这些。在监狱的那些年,家里断了经济来源,垫付的大量资金拿不回来,家人为了他四处奔波,生活窘迫。

姚汉昭告诉记者,现在他正在向台州市路桥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他说这是为尊严进行的最后一战。

争议:他构成职务侵占的主体吗?

一审认定姚汉昭伪造村民签名、伪造补偿金支付向腾达公司虚报多领补偿金近200万元

争议:他构成职务侵占的主体吗?

路桥区法院一审认定,姚汉昭利用职务伪造村民签名、伪造补偿金支付和领用的书面凭证,向腾达公司财务账虚报多领取临时租地补偿金1985158元。而就是这条罪名,让姚汉昭蒙冤入狱。

姚汉昭的再审辩护人、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沈伟民律师认为,姚汉昭与腾达公司的关系就是违法转包工程关系。当然,姚氏兄弟也根本不是腾达公司的员工,也就不能以“侵占”的主体身份而被治罪。

2007年6月29日,腾达公司法人代表叶洋友向路桥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根据“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记载的内容,叶洋友报案称:姚汉昭、姚汉林二人,利用自己职务便利条件,用虚假账目向公司报销的方式,侵占公司人民币1240158元。控告二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当天的处理结果是:经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经分局领导批准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让沈伟民不解的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是该罪名成立与否的关键,案件在当天就列为刑事案件侦查,仅凭叶洋友所说“我公司的员工姚汉昭、姚汉林利用自己的便利侵占了单位的财产”、“此合同是属于内部承包合同”,公安机关坚信不疑就予立案?

“令人遗憾的是仅凭报案单位法人代表的一句话就定了姚氏兄弟的职务侵占罪,实属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所罕见。本案可为企业绑架司法的典型案件。”沈伟民认为,腾达公司作为本地的上市企业,有左右司法的能量。

“他管理失职致腾达损失3000万”

腾达公司回应:

“他管理失职致腾达损失3000万”

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也曾致电腾达公司副董事长叶立春,但电话接通后,叶立春并未回答记者的提问。后来,经他转介,腾达公司的法律顾问,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学林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羊城晚报:腾达公司与姚汉昭兄弟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依据是什么?

律师:腾达公司聘任了两姚为项目部副经理之职,二者之间就存在劳动管理关系,两姚受腾达公司委派管理项目施工,对业主、监理、设计等外部单位以腾达公司项目副经理的名义发生关系,其上述职务行为的后果由腾达公司承担,有权必有责,这就是其符合职务侵占主体的原因。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缴纳“三金”“五金”不是判断是否构成职务侵占主体的判断依据,这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中没有争议,两姚虽然对自己签名的工资发放单无法否认,但以其养老保险是由广州交通公司缴纳为由辩称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法律上是错误的。

关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在本企业缴纳“三金”“五金”的人是否不构成职务侵占主体的问题,此类例证汗牛充栋、不胜枚举。

羊城晚报:姚汉昭一直认为自己蒙冤,腾达公司在这个事件中是否也有所损失?你们对于姚汉昭的遭遇持何态度和看法?

律师:两姚采用伪造村民签名、伪造补偿金支付和领用的书面凭证,向腾达公司财务账虚报多领取临时租地补偿金1985158元,这是被书证证明的本案最基本的事实。两姚在案件审理中辩称自己一不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二是多领的钱用于购买砂石料了,还曾提供了水泥发票。两姚多报销的198万元款项至今没有退还给腾达公司,腾达公司由于两姚的施工管理失职等造成工程损失3000余万元。

关键词:姚汉昭,抓捕,职务侵占罪,广东商人,代表,职务侵占,广东清远,三金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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