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长被控帮村民“骗补”抽份子钱 否认滥用职权
“在我们办理的征地拆迁职务犯罪案件中,有以协助拆迁为名,进行权力寻租,收受开发商现金或实物贿赂的;有在征地拆迁中违反程序,暗箱操作,私自挪用追加补偿款的;但像徐良这样,与村民一同虚构补偿项目,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的案件还是第一次。”8月26日,在公开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镇原党委副书记、镇长徐良涉嫌受贿和滥用职权一案中,检察官如是说。 在当天的庭审中,一同受审的还有同案涉嫌行贿的被告人任某、蒋某、王某、孙某、刘某。 据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徐良在任宁东镇党委副书记分管拆迁工作时,不但帮助他人提高补偿标准,还把不应予以补偿的违章建筑也计算在内,套取国家补偿款73.9万余元,收受他人感谢费10万元;在帮助他人争取国家对于养殖业专项补贴资金35万元后,收受他人从补贴资金中抽出的10万元。 帮人套取拆迁补偿款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被告人任某、蒋某、王某、孙某、刘某登记成立灵武市宁东马跑泉村上沟湾农民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2011年6月,由于宁东镇发展需要,养殖合作社部分房屋被拆迁,任某、蒋某、王某、孙某、刘某得知养殖合作社饲料加工车间及部分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也将被拆迁,不顾宁东镇综合执法大队制止,在养殖合作社院内抢建了704.3平方米的房屋。 2011年9月,时任宁东镇党委副书记的徐良作为拆迁工作的分管领导,带领镇工作人员对养殖合作社场地进行丈量,在丈量过程中,被告人任某、蒋某、王某、孙某、刘某共同商量以给徐良好处费的方式,让徐良提高饲料加工车间的补偿标准,并将不属于拆迁补偿范围的抢建房屋按照普通住房补偿,以便多领取国家拆迁补偿款。 随后,任某将其商量的内容告知徐良,徐良当即答应帮忙。后徐良明知按照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对养殖合作社抢建的房屋不予补偿,仍然在汇总上报拆迁数据的过程中,安排工作人员将合作社饲料加工车间的补偿标准由每平方米470元提高至670元,同时将抢建的704.3平方米房屋全部按照普通住房每平方米补偿470元的标准予以上报,并通过审核。通过徐良的帮助,被告人任某、蒋某、王某、孙某、刘某多领取国家征地补偿款739021元。 2012年3月,任某等5人领取拆迁补偿款(含多补偿的739021元),经商量,决定每人从拆迁补偿款中拿出2万元共计10万元,由任某送给徐良以感谢其在拆迁补偿过程中给予的帮助。2012年4月6日,任某将这笔10万元感谢费打入徐良的银行账户,并告诉了徐良。 帮村民“争取”国家补贴 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5月,被告人任某将养殖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自己,并重新选址新建羊舍,由其独立经营。羊舍建成后,任某多次找徐良帮助争取相关专项资金,徐良答应帮忙。后来徐良告诉任某中央有相关养殖专项资金,徐良将材料上报相关单位。之后,徐良利用其宁东镇镇长的身份出面与相关部门协调,帮助任某争取到35万元国家养殖专项补贴资金。2013年9月,这笔35万元专项资金到了养殖合作社账户后,为感谢徐良帮忙,任某从中取出10万元送给了徐良。 前后收到20万元感谢费后,徐良将其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否认构成滥用职权 徐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辩解自己并没有滥用职权,在宁东镇房屋拆迁过程中,自己只是负责房屋补偿的测量、核算,还有上报工作,对房屋是否补偿、补偿多少都没有决策权。因此,他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的罪名不认罪,对指控的行贿罪表示认罪。 被告人任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抢建房屋这一事实不予承认,认为合作社新建房屋704.3平方米只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并不是为了骗取拆迁补偿款,他也没有不顾宁东镇综合执法大队的制止,抢建房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行贿罪罪名,任某表示认罪。蒋某、王某、孙某、刘某4名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行贿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 记者了解到,此案将择期宣判。记者申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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