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伪造机关公文向22老人“借钱” 骗走超82万
利用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屡次编造借口,向周边的70 岁以上老人“借钱”,“借款”达132 次,造成22 位老人财产损失高达82.23 万元。近日,经十二师三坪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三坪垦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 万元。 刘某某之前就曾因犯诈骗罪被判过刑,2010 年2 月刑满释放后,编造“其被判刑已被国家查明是冤案,将获得国家赔偿249 万元”的借口,利用伪造的自治区公安厅及头屯河区人民政府文件,以获得国家赔偿需先缴纳手续费为由向住所周边的70 岁至86 岁的老人“借钱”。 为了引诱老人多次给其借钱,刘某某还主动要求给老人写借条,并在借条中写入利息,利息从50%至800%不等。76 岁的张某某就给刘某某“借钱”高达44.75 万元,甚至在自己的养老钱借完后,又向自己的朋友亲人借钱再借给刘某某。2013 年4 月,张某某终于在家人的劝说下,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查,2010年5月至2013年4月期间,刘某某共向22位老人“借钱”,借款金额高达82.23万元。法院根据案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十二师三坪垦区检察院检察官说,本案审查过程中,刘某某一再声称自己只是借钱并非诈骗。区分诈骗罪与民事借贷行为的关键因素在于行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案中,刘某某为骗取借款而写的欠条、允诺的利息尽管表面上存在,但仅仅是一种手段,旨在令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是实现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目的的手段。而实际上刘某某并无偿还能力,且所得钱财大多已被其挥霍,根本没有还钱的打算,故此,刘某某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诈骗罪。(通讯员 范海燕 胡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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