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福田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公诉人淡化行政色彩
“每份起诉书都以公诉人的名字落款,因为公诉人代表国家对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提起公诉,代表一份厚重的责任”,提及以公诉工作为切入点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福田区检察院一位检察官说,“我们的改革,就是对这份责任的探索实践。” 由福田区检察院现行试水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在公诉工作环节体现为:打破原有行政色彩较强的三级审批模式,设立主办检察官并搭建检控团队,以确立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同时下放58项公诉权限,一系列规范和监督措施与之相伴。 去年以来,福田区检察院办理了3189宗案件,公诉部门平均每位检察官办案145件——这一数据是广东省平均水平的两倍,该院去年的无罪判决率远低于深圳市平均水平。今年上半年,该院的人均办案数量更是高达95件。 公诉环节 主办检察官决定大部分案件 去年12月,广东省检察院在省内选择两家改革试点单位,推动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实现检察官责权利相统一,福田区检察院位列其中。半个月后,最高检察院在全国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随着今年6月《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审议通过,“近十年来司法改革之3.0版”正式启动,广东省被确定为试点省市之一。 在广东乃至全国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福田区检察院一直被寄予基层探路的厚望。早在去年7月,该院便正式启动了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被视为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在该院公诉等部门重点推进,其探索方向和思路与全省、全国紧密契合。 “以前,承办人审查案件之后,还要发给副科长、科长、副检察长层层审批,大家排着队去汇报案情”,福田区检察院一位检察官回忆,以往公诉环节的“三级审批制”模式是1980年由高检院所确立,“凡案事事请示,最了解案情的承办人没有决定权,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较弱”。 “强化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依法赋予主办检察官执法办案相应决定权,使他们在执法过程中真正做到办案与定案的有机统一”,这是福田区检察院“放权”的核心思路。经过该院检委会讨论决定,58项公诉审批权从原来的主管副检察长和科长手中被下放给专业检控团队。 一批资深的优秀检察官被选任为主办检察官——他们是每支专业检控团队的核心,每个人都有5年以上的业务岗位经验,并力争在公诉领域成为某方面的行家。每位主办检察官配有1—2名承办检察官,5个专业检控团队随之产生,在职务犯罪、诈骗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这5类疑难复杂案件领域各司其职。 根据该院改革思路,除法律规定必须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外,其他案件可由检控团队独立作出处理决定,主办检察官对案件终身负责,而公诉部门负责人主要负责案件的监督、协调和检察政务管理。 通过改革,该院公诉部门的大部分案件都能够在主办检察官层面决定或解决,诉讼效率和质量大大提高。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刑事案件,检察官不必再层层汇报以决定是否起诉,辅以新刑诉法对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一个案件最快可在20天内得到法院判决。一位检察官介绍,“这样的效率是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看到的”。 通过选任、评价和奖惩机制的有效衔接,一批优秀检察官也更愿意向执法一线集中。改革后,该院公诉部门先后获得“全国优秀公诉团队”等多项荣誉。 放权之后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权力下放后很多案件不需要呈报审批,如何保证案件质量?“我们要建立一系列制度,保证‘放而不乱’”,福田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公诉等部门,该院通过建立权力清单、规范授权程序和公诉裁量权的行使等方式严格规范权力,并设立了一系列监督措施。 据介绍,福田区检察院制定了《改革后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工作规范》,并推出公诉部门《办理案件岗位责任及审批权限规范》,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主办检察官和承办检察官的岗位职责和审批权限被逐一明确。另外,该院还针对公诉工作中涉及裁量权的相对不起诉,制定了《常见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若干规定》,针对取保候审等变更强制措施,推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办法》,以对公诉裁量权的行使作出详细规范。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该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该院案件管理系统中,无论主办检察官、承办检察官行使公诉权,还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行使监督权,都会全程留痕,以便事后倒查和追责。另外,该院还建立了由检委办主导的法律文书抽查、考评和通报机制。 在对公诉人的评价方面,福田区检察院还建立了“跟庭评议制度”,邀请上级检察院公诉部门的工作人员、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侦查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跟庭旁听并提出意见建议。另外,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该院近期还在稳步推进“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机制”。 “通过改革,我们改变了以往‘把关的多、做主的少;发表意见的多,负责任的少’的现象,让办案责任更明确,检察职权也被重新配置,形成了符合检察工作规律和职业特点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福田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在公诉等部门建立“权责明确、协作紧密、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办案机制。 (刘昊) |
关键词:办案责任制,公诉人,1980年,改革试点,人民监督员,深圳福田,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