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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参加同学聚会酒后驾车身亡 父母起诉同席少年

来源: 济南日报 作者: 2014-08-25 15: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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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相聚本是快乐的事情,一群十五六岁的孩子却学成年人相互劝酒,喝得酩酊大醉。其中一名花季男孩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车祸不幸身亡,他悲愤的父母则将同席少年及其家长十八人告上法庭。

1 事故发生

同学相聚喝多了 酒后驾驶酿惨剧

2013年11月10日,济阳县的张明等七人,为庆祝初中同学李强的生日,在一家饭店相聚。他们学着跟大人一样相互劝酒,七人全部喝多了。吃饭中,他们商议共同去看望一位朋友的父亲。同日下午5点左右,七人分别驾驶乘坐四辆摩托车出发。半路上,张明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撞在了马路右侧树木上,后又与李强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这群十五六岁的孩子站在现场都傻了眼,忘记报警,也没有立即拨打120,还是过路车辆将张明送往了医院,由于伤势严重,张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死亡。

张明死后,六名同学都没有来张明家看望,其家长也绝口不提赔偿的事情,中年丧子的张明父母哀伤之下向济阳县法院垛石法庭起诉了这六名同学及其父母,共计十八人。

2 庭审现场

同席少年是否担责成为争议焦点

由于涉及未成年人,济阳县法院垛石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不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张明的父母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六名未成年被告人没有保护现场,现场被破坏,造成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在明知张明醉酒的情况下,还邀请他到别的同学家去,被告没有阻止受害人醉酒驾车,更不应让受害人单独驾车。根据法律规定,一旦出了事故酒友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并且是受过教育的人,应该有判断能力和想象能力,应当知道醉酒不能驾车,在明知受害人醉酒的情况下,被告应积极阻止。导致张明死亡的原因一是过生日宴席饮酒过多;二是被告没有阻止;三是事故发生后,被告没有报警,更没有保护现场,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他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元。

被告的说法却与张明的父母有很大的不同:其一,他们并没有约定到别的同学家,更没有让受害人张明单独骑车,张明的不幸是张明自己骑车造成的,他们听到张明发生事故后及时赶到现场并打了120及时抢救张明。其二,张明的不幸应由张明及张明的父母承担责任。张明的不幸是张明骑车造成的,张明是未成年人,也没有取得驾驶资格,原告作为张明的父母,没有阻拦并尽到监护责任,对张明的不幸负有全部责任。

3 法院判决

被告系未成年人 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被告系未成年人,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定,被告李强的过失行为,以被告李强的监护人给付两原告死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000元,其余五名被告的过失行为,由监护人分别给付两原告死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000元。

法庭审理查明后认为:本案中的被告及死者张明均系未成年人,在无成年家属陪同的情况下不适宜在生日聚会席中饮酒。但被告及死者张明在生日聚会席中均参与了饮酒,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对其他饮酒者不能恶意劝酒,要有善意的提醒、劝诫甚至照顾的义务。死者张明虽系未成年人,但至事故发生时已满十六周岁,在饮酒时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危害后果并对自身行为加以控制,但其仍然违反法律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张明系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故对于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的后果,张明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共同饮酒人饮酒后应尽到互相扶助、注意、提醒的义务,并进行有效的照顾、护送或保证安全。经公安机关询问,上述六被告均称中午吃完饭后张明“看起来已经喝多”,经法医鉴定,张明死亡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70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饮酒驾驶的标准。在张明已经饮酒的情况下,六名被告不仅未采取相应措施对张明进行妥善安置保证其安全,反而与其共同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事故发生后,六名被告未第一时间报警,存在过失,构成了对张明生命安全的侵害。被告李强系本次生日聚会的组织者,其对张明的人身安全负有较其他共同饮酒人更高的注意义务,对张明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的后果,应当承担比其他同饮者更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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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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