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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打头炮到涉深水 司法改革的深圳探索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 2014-08-25 14: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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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对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郭毅敏

对话背景

对话背景:今年初,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启动法官职业化改革,开启了法官管理体制改革的破冰之旅。今年7月起,法官执行新的薪级工资标准,1072名法官正式按照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职业化改革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7月3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法官大会,由法官推选审判长,标志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正式启动。

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司法公正

法周刊:深圳法院为什么要推行法官职业化改革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郭毅敏:从深圳法院自身所面临的形势方面来讲,启动法官职业化改革势在必行。深圳法院长期存在的案多人少、待遇不高、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实行相同管理体制、晋升空间逼仄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官队伍的稳定。面对“高门槛、低待遇、大风险、小前途”的现实,一些法官坚守审判岗位的信心有些动摇,一些法官选择了辞职或调离,大量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优秀法官流失。在这样的严峻形势下,就要求我们必须通过改革建立一套科学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提高法官入职门槛,健全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各自单独职务序列的管理方式,建立法官逐级遴选的工作机制,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的程序。

从目前审判权运行的状况来讲,过多的行政化色彩割裂了审与判、权与责的逻辑关系,违背了亲历性等审判规律,弱化了审判组织和法官的主体地位。审判管理的管理层级过多、链条过长也导致了审判效率低下,制约审判质量效率整体提升。这些弊端在某种程度上加重了困扰法院已久的案多人少、审判效率提升难及案件责任追究难等问题。因此,从制度、机制上去除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保障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可以出品高素质的司法产品,同样是深圳法院面临的重大课题。

法官不用再去挤窄窄的“官道”

法周刊:深圳法院法官职业化改革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郭毅敏:深圳法院的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职系,将法官序列与行政级别完全脱钩,成为从公务员队伍中细分出来的第四个类别。法官实行单独的薪酬体系,根据任职年限、资历和工作业绩等晋升等级,不同等级之间的法官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法官待遇和法官等级挂钩,不与行政级别挂钩,同时建立法官员额、法官逐级遴选、法官惩戒等制度。通过这项改革,法官有自己的晋升通道,不用再去挤那道窄窄的“官道”。

深圳法院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是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开展的。2012年深圳中院指定福田区法院先行试点,推行了审判长负责制改革,按照1名审判长、2名普通法官、3名法官助理、4名其他辅助人员即“1+2+3+4”的合议制模式,以及1名审判长和若干名辅助人员的“1+N”独任制模式,组建以审判长为中心的审判团队,坚持放权与赋责并举,使得法官的职、权、责高度统一。2013年,深圳中院又指定盐田区法院进行试点,推行主审法官制度改革,在全院选任15名主审法官,为其配备辅助人员,主审法官独立办案,或组成合议庭办理普通程序案件,以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职业法官办案制度。

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经中央批准,确定深圳中院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单位。深圳中院在总结自发的探索和区法院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适用于全市法院改革的总体方案,要求建立完善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的审判权运行机制,落实审判责任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先改“人事”再改“机制”

法周刊:法官职业化改革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关系是什么?目前进度如何?

郭毅敏:法官职业化改革解决的是“谁来裁判”的问题,目的是通过提升司法裁判主体的整体水平来提升司法裁判的品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解决的是“如何形成裁判”的问题,目的是通过建立科学的裁判权运行机制保障司法裁判的品质,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正式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在基本完成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后才正式启动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

今年年初,《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分别通过市委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打响了人民法院新一轮改革的头炮。7月1日,在确定法官员额、建立法官遴选制度、确定法官职业化保障方案等多项配套措施逐一通过并实施后,全市两级法院1072名法官正式按照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并执行法官薪资标准,这标志着深圳法官职业化改革取得了实质进展。

7月31日,深圳中院召开了第一次法官大会,作为第一程序,首次通过法官大会的方式推荐审判长,标志着深圳中院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也进入了实质性阶段。目前,已完成审判长的选任,正在组建以审判长为核心的合议庭审判团队,相关配套制度的修订或制订工作也基本完成,深圳中院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将在9月1日正式启动。

地方探索的全局意义

法周刊:深圳法院在全国率先启动法官职业化改革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具有什么意义?

郭毅敏:深圳法院的改革是具有区域特点的地方性探索,但这一探索无疑具有全局性的意义。深圳法院改革所指向的不是某个法院的问题,而是目前我国法院内部普遍存在的弊端;改革的目标也不是简单为法官释放红利,而是从司法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上去行政化,探索从整体制度上逐渐消除可能影响法官独立公正裁判的各种因素。

关键词:审判监督权,司法裁判,司法公正,司法改革,审判长负责制,审判权力,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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