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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依法反腐 公正审判是关键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 2014-08-25 13: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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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马高官的诉讼案件,基本都属于重大、疑难的刑事案件。此类案件刑事证据体系庞杂、种类繁多,给刑事证据的举证、质证、审查及认证带来不小挑战。因而,对落马高官的审判进程是否顺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刑事证据是否得到依法审查、采信和判断。

7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统战部原部长王素毅一审被判无期徒刑,成为党的十八大后落马副省级以上高官中的首位获刑者。能否真正实现依法反腐、依法治吏的目标,做到公正审判是关键。

对刑事证据的司法审查是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重中之重。刑事证据是刑事庭审程序的基石。证据审查、采信出了差错,水平再好的法官也会办错案。众多落马高官的刑事诉讼案件,基本以贪污贿赂犯罪、职务犯罪为主,都属于重大、疑难的刑事案件。其间,刑事证据体系庞杂、种类繁多,加之被告人文化水平高、逻辑思维能力强,对刑事证据的举证、质证、审查及认证带来不小挑战。因此,对落马高官的审判进程是否顺利,取决于刑事证据是否得到依法审查、采信和判断。

要用成体系的刑事证据群查明事实、公正审判。在重大、疑难职务犯罪案件和贪污贿赂案件中,由于行受贿行为的对向性,被告人的供述与行贿人的证言一般被视为最具证明力的证据材料。但审判规律和经验告诉我们,这种单一性色彩浓厚的对向性证据材料同时也是一把悬于法官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旦当事人当庭翻供、证人改变证言,将直接导致庭审调查结果的改变。因此,要高度重视刑事证据的体系性,充分运用书证、非属行贿人的证人、视听资料、鉴定材料等多种间接证据,建立严密的证据锁链锁定事实。贪腐行为尽管隐秘,但不可能做到毫不留痕。现金贿赂有行为痕迹、银行转账有资金往来痕迹,只要审前程序中刑事证据得到了全面、完整的收集,庭审环节就可以凭借刑事证据的多层次体系进行综合认证,让落马高官的贪腐行为在证据链条面前现出原形。

要用刑诉法赋予的证明手段调查案情、保障人权。证明手段是核实、审查证据资格及内容的法定规则。重大、疑难职务犯罪案件和贪污贿赂案件中,既要注意运用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等审查证据的正向手段,又要旗帜鲜明地用好非法证据排除等反向手段。正反协力,实体真实与程序正义自然融汇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依法审判落马高官,对刑事证据的司法审查应掌握比一般案件更为严苛的标准。落马高官的系列案件,社会影响广泛、法治昭示作用深远,应利用这种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及时培育社会公众的证据规则思维和程序法治意识,对来源存疑、形式有瑕疵的证据,该排除就要理直气壮排除,不能因为落马高官贪贿情节恶劣就人为放宽标准,放弃对司法公正的坚守。

要以司法公开思路将证据采证环节在庭审中完整展示、在文书中详尽披露。证据采证,包括举证、质证、认证等要素,是庭审调查程序的核心部件。采证环节不充分、不规范,既会紊乱依证据查证案件事实的规范性,又不利于保障司法人权。重大、疑难职务犯罪案件和贪污贿赂案件,一般都有庞大的证据群和繁杂的证据种类。公诉机关为指控犯罪,会在庭审中将证据分门别类详细列举。与此对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拥有了对指控证据的质证权。要充分保障对指控证据进行质疑的司法挑战性权利,从程序上公平确保双方在证据采证环节平等对抗。同时,在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还应该在裁判环节对权利保障对权利保障进行实体回应。对刑事证据的采证过程、结果及理由,裁判文书应予以详细阐述,这既是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的具体举措,又是将证据采证程序以明白无误的方式予以公开,还在实质上配合了司法公开的宏观决策。

要从证据材料的法定属性区分纪检线索材料与刑事证据的本质区别。对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查处,一般采用纪委先行介入调查,获取比较确定的违法犯罪事实后,再将相关调查对象转入司法程序处理。这种反腐机制,必然涉及对纪检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如何判断的问题。之前在一些职务犯罪、贪贿犯罪的案件审判中,出现了将纪委阶段的交代材料直接作为指控证据提交法庭的个别现象。必须指出,纪委阶段形成的有关材料,经过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并按照刑诉法规定予以证据转化的,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未经法定程序转化,这种材料只能作为诉讼前的案件线索,不具备证据效力。

依法反腐,既彰显我国肃清贪腐、执政为民的政治理念,又是向社会展现法治建设实际成果的绝佳机会。依法反腐,最终要落到刑事审判的具体司法过程中来。因此,强调刑事证据意识、执行刑事证据规则,在依法反腐过程中尤为重要。从长远看,也是一条规范、合法、高效的反腐路径。

关键词:刑事证据,公正审判,实体真实,反腐机制,依法治吏,公正司法,刑事庭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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