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千余天无罪释放 当事人获赔24万余元
因涉嫌诈骗罪,朱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以相应罚金。对于判决结果,朱某不服上诉,在重审期间,公诉机关撤诉,而朱某也被无罪释放。释放后,朱某以其无罪被错误判决有罪为由,提出国家赔偿。昨日,记者获悉该案已经有了结果,朱某因为被无罪羁押1089日,获得限制人身自由赔偿198579.15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两项赔偿合计243579.15万元。 案情: 被无罪羁押1089日 江门中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13日,朱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22日,原审法院以朱某因犯诈骗罪为由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朱某上诉,2011年11月7日,江门中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2年4月26日,法院二审判决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而罚金也有所提高。朱某不服再次上诉。2012年12月27日,江门中院再次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件在重审期间,公诉机关提请撤回起诉。去年7月5日,蓬江法院对朱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朱某被释放。朱某不服撤诉决定,再次提出上诉,江门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3年10月11日,被释放的朱某以其无罪被错误判决有罪为由,向原审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相关损失,具体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98579.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00元;破坏财产赔偿金10000元;身体侵害医疗费200000元。 原审法院依法决定:赔偿朱某被羁押1089天限制人身自由赔偿198579.15元;赔偿朱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驳回朱某其他赔偿申请。 对于法院决定,朱某不服,于同年12月23日向江门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支持其他各项赔偿请求,除了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无异议外,还提出:财产损失275550元,医疗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抚养无劳动能力者等费用257000元,以及精神损失90万元。 判决: 两项赔偿合计超24万元 江门中院认为,在重审期间,公诉机关撤诉,朱某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有权要求赔偿,对于该赔偿额,江门中院予以确认。但其财产损失和生命健康权赔偿要求,因为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而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其90万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综合确定为45000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另据江门中院查明,从被刑事拘留至被释放,朱某实际被羁押1089天,而按照2012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为182.35元计算,其限制人身自由赔偿为198579.15元,另加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根据这一数据,朱某所获两项赔偿合计为243579.15万元。(记者陈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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