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非法行医致女患者死亡 主动赔偿一审获缓刑
生病在家的张女士叫来邻村陈某为其输液,十分钟后,张女士发生不良反应停止呼吸。8月20日,记者获悉,近日七里河区法院对该案一审作出宣判,陈某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 经查,无医师资格证、无医生职业资格的60岁出头的陈某,在七里河区阿干镇大水子村长期非法行医。2013年5月4日16时许,家住阿干镇石门沟新村的张女士生病在家,之前因为有过在陈某处输液的经历,遂让其丈夫李先生打电话叫来邻村陈某为其治疗。不一会,陈某携带药品来到张女士家中,为其输液治疗。十分钟后,张女士出现不良反应呼吸停止。李先生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发现张女士呼吸心跳已经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女士系急性嗜酸性粒细胞支气管炎,伴粘液堵塞性肺气肿及肺不张致呼吸衰竭而死亡。后经医疗过错鉴定,证实陈某存在治疗错误,但患者原发疾病支气管哮喘较严重,本身可以导致死亡,且现有资料有限,故无法确定患者死亡与治疗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庭审中,陈某对事实无异议,但其辩护人认为,张女士的死亡与陈某非法行医行为之间属于间接因果关系,同时,陈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请求合议庭对陈某判处缓刑。 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考虑张女士既往患有严重原发性疾病,陈某给其的治疗过程中存在错误,其非法行医以及对张女士的诊疗行为错误与其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且犯罪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先生在审理期间就民事赔偿申请撤诉并得到准许,其对陈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判处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据兰州晨报 记者 李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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