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做人流手术被多次清宫 医院赔偿患者4000元
一次怀孕三次清宫 一患者做人流手术被多次清宫,医院被判有责,赔偿患者4000元 本想通过人流手术终止妊娠,结果因为清宫不全又多次接受手术,患者梁某一怒之下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判决南宁市某医院赔偿梁某4000元。 2012年6月,原告梁某经南宁市某医院诊断为宫内早孕。就诊当日,医生向原告下达《终止妊娠同意书》,其中有“因诊断为早孕,自愿要求终止妊娠,现将终止妊娠有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向您及家属告之……5、吸宫不全或漏吸……”等内容,梁某签字后,该医院为梁某进行了无痛人流终止妊娠术。不料术后,梁某经超声检查,发现宫内有液性暗区,疑为宫内积血,于是,该医院又为梁某进行了第二次可视清宫术。2012年7月,梁某经其他医院就诊后,诊断为清宫不全,不得已,又进行了第三次清宫术。 梁某认为,南宁某医院实施的两次手术均清宫不全,该后果与其宣传的“南宁最好的人流医院”医疗水平不相适应,给自己造成了损害,遂要求南宁某医院赔偿各项损失9495.98元、残疾赔偿金30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南宁某医院称,医院在梁某起诉前已向她退回了部分医疗费877.4元,但坚持辩称吸宫不全是正常的医疗现象,且其在手术前已将吸宫不全等可能向梁某进行了说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故不同意赔偿。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坚持不申请对本案进行相关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梁某也坚持不申请对其主张的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南宁市某医院虽辩称清宫不全是难以避免的手术并发症,但该医院仅在第一次手术时对梁某进行了手术并发症的说明告知,并未就第二次手术对梁某进行手术并发症的沟通、说明、告知,此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相悖;其次,梁某在第一次手术后已出现清宫不全的症状,医院在为梁某实施第二次手术时,更应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谨慎操作,避免再次出现清宫不全的情形,但梁某在该医院历经两次手术后,宫内仍有妊娠组织残留,直至外院进行第三次手术后方得以清理干净,足见该医院在对梁某的诊疗过程中,未能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不符合理性医护人员的行为标准。最后,该医院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在此过程中没有过错,且坚持不申请对本案进行相关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对该医院的抗辩不予采纳,判定该医院对梁某的诊疗存在一定过错,应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 但同时,由于梁某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举证证实其主张的各赔偿项目之依据,并坚持不申请进行相关伤残程度鉴定,故法院综合考量过错程度、行为后果及实际情况,最终判决南宁市某医院应赔偿梁某4000元。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南国早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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