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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讨17年前借债不成涂鸦房屋 法院判决侵犯物权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2014-08-20 12: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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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贤1992年借给徐某钊46000元盖房子,2009年起诉要求徐某钊还钱,法院认为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驳回了施某贤的诉讼请求。后施某贤要钱不成,便前后十次在涉案房屋上张贴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并用墨水书写“徐某钊速还借款”等字。后房屋所有者徐某乐起诉施某贤侵犯物权,法院经过一审和二审,认定施某贤侵犯物权成立,判决其赔偿给徐某乐1700元。

追债不成便到房屋涂鸦要求还钱

小榄镇潮南路三街1号房地产权属人为徐某乐,徐某乐系徐某钊的儿子。2009年6月25日,施某贤以徐某钊于1992年初为建造该房屋,向其借款46000元未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徐某钊归还借款本息等。后此案经过一审和二审,二审法院认为施某贤起诉要求徐某钊偿还借款本息已超过诉讼时效,驳回施某贤的诉讼请求。

此后施某贤仍不服而申诉,在无法找到徐某钊协商的情况下,其于2012年4月30日到去年5月4日期间共十次在徐某乐的房屋外墙张贴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并用墨水书写“徐某钊速还借款”等字。

对此,徐某乐的母亲黄某芳多次向派出所报案。2012年12月17日,徐某乐以施某贤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施某贤停止对其房屋的侵害。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徐某乐申请撤回起诉。

去年5月6日,徐某乐再次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施某贤停止对徐某乐所有的小榄镇潮南路三街1号房屋的侵权行为,以及支付徐某乐对张贴物、涂鸦物的清洁费、水费、误工费共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侵犯物权成立 赔偿1700元

法院一审认定施某贤侵犯了徐某乐的物权,判决施某贤停止对徐某乐房屋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因其张贴材料、涂鸦等而产生的清洁费用等损失1700元。后施某贤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施某贤在徐某乐所有的涉案房屋外墙上张贴法律文书等材料及用墨水写字等行为已构成侵权,徐某乐对涉案房屋的物权应受法律保护。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施某贤的上诉,维持原判。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施某贤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记者张翔宇

关键词:房屋,施某贤,徐某乐,物权,法院判决书,法院判决,法院一审,判决认

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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