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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经理收受对手贿赂 放弃工程竞标受审

来源: 羊城晚报 作者: 2014-08-19 15: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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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经理一边贿赂总公司高层以谋求关照,一边又收受贿赂,为工程承包公司开方便之门,甚至收取竞争对手贿赂,放弃工程竞标,将工程拱手让给对手。日前,这名国企分公司经理何某被控行贿罪和受贿罪两项罪名,在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

收受贿赂退出竞标

据公诉机关指控,何某在担任广州市机电安装公司一分公司经理期间,为了帮相关企业及个人在承接相关工程项目的过程中谋取利益,先后收受4名受贿人的贿赂共计41.7万元。

2013年,在广州市线路光亮工程项目竞标中,何某所在的公司顺利入围该项目正式投标的候选名单,当时,还有另一家建筑公司同时入围。对手公司的老板想成功中标,于是委托广州市城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工作人员陈某向竞争对手公司负责人何某贿送了23万元。何某在收到贿款之后,他所在的公司即退出了竞标。这是何某收取的最大一笔贿赂。

此外何某还多次收取贿赂,为想要分包工程的公司和个体承包商提供便利。

自首后,何某全额退缴其违法所得。

送过节费“报答”领导

公诉机关还指控,何某在担任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经理期间,为获取总公司更多的关照,顺利承接工程项目,2008年起担任该分公司经理7年间,先后23次以“过节费”的名义向时任该公司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梁某,以及两位副总经理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1.7万元。

庭审时,何某称,主要是为了报答几位总公司高层对自己的指导,表示对他们的“感激”并维护好人际关系,于是自掏腰包在春节、中秋等节日多次向总公司几位高层贿送“过节费”。

何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十分后悔,谈及病中的女儿和岳父时,更是几度拭泪。

公诉人认为,何某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其行为侵蚀了国家工作人员工作的廉洁性,给整个社会带来严重危害。由于何某有自首情节,且悔罪态度良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记者凌越、实习生吴方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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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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