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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被控开豪车碰瓷打劫 证据不足抢劫罪不成立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2014-08-19 11: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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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两被告一年有期徒刑

案情焦点

一审认为,被害人阿东和阿强对被告人钟某的辨认笔录中,十张男性免冠照片中只有被告钟某的照片赤膊,特征较为明显,有指认的嫌疑。阿强所陈述的钟某外貌与事实有较大差异,法院认为阿强的陈述有失偏颇。

三名男子被指控驾驶宝马两度“碰瓷”抢劫,法院却认为被害人在辨认嫌犯时,存在“指认”嫌疑,且监控录像没能拍摄到案发时涉案宝马车的情况。据此,一审认定两被告人无罪。这一判决引发检察院抗诉,记者昨日了解到,尽管控方补充了证据,广州中院二审依然以证据不足为由对抢劫罪不予认定。两被告人最终以妨害公务罪,分别获刑一年。

据指控,2011年10月5日11时许,李某、钟某与林勇(另案处理)经合谋抢劫后,驾驶一辆无牌宝马小汽车在番禺区东涌镇大同村回环桥底车道时故意碰撞同方向行驶的阿东(化名)驾驶的小车,随即要阿东赔偿人民币5000元。阿东不从报警,钟某捡起一块石头将阿东小汽车后视镜、车门等处砸烂。2011年10月9日上午10时许,李某、钟某再度驾驶该宝马车在番禺区东涌镇南沙大道天益村牌坊附近时故意碰撞阿强(化名)的东风牌小汽车,索赔12000元,随后搜身并抢去其身上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

2011年11月5日,三人又想故伎重施,遭遇对方报警,逃跑被警察拦截,连续碰撞两辆小汽车后撞上路边防护栏,两人逃跑过程中被抓获。

一审:证据不足两被告被判无罪

番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被害人阿东和阿强对被告人钟某的辨认笔录中,十张男性免冠照片中只有钟某的照片赤膊,身高与其他混杂人员照片有一定的差距,特征较为明显,有指认的嫌疑。且按照被害人阿强的陈述,案发时对方宝马车上三名男子均下车对其威胁、恐吓,但其后他只是辨认出钟某,却不能从混杂有李某、林勇的照片中辨认出该两人,这不能排除辨认时有指认钟某的嫌疑。阿强所陈述的钟某的外貌也与事实有较大差异。因此,法院认为阿强的陈述有失偏颇。

侦查机关于2012年5月2日出具的《说明》反映,经派人查看沿线的监控录像,在两宗“碰瓷”发生的时间内未发现涉案无牌宝马车的行踪;而沙湾大桥收费站的监控录像只能保存15日,已无法查看。另外根据他们被抓当天的沿线监控录像,未有发现被害车辆的行踪,警方亦一直未接到事主的报案,没有监控拍到涉案宝马车的情况。结合根据辩护人提供的书证反映,被扣押的无牌宝马车是于2011年11月2日以同案人林勇妻子名义购买的,卖家亦证实车辆是签订转让合同并交付购车款后才将车辆交付对方使用的。即所指控的发生于2011年10月5日、9日的抢劫犯罪,是否由林勇驾驶该扣押的涉案宝马车实施存疑。另外,多名亲友证实两被告人案发时不在现场,而侦查机关又未能提供被告人在现场的直接证据。至于冲卡逃跑一事,除了李某曾经的有罪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后李某又翻供。法院据此认为所有犯罪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唯一的证明标准,一审认定钟某和李某无罪。

二审:经检院抗诉认定妨害公务

宣判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二审过程中,广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员提出,此前在逃的林勇已于一审判决后被逮捕,其供述自己未实施抢劫,不认识李某、钟某,2011年11月5日,他在路边接上钟某、李某回东莞,后来车开到番禺大道鱼窝头路段时失控撞上了路基。广州中院二审后依旧认定,公诉机关提供的证实李某、钟某参与实施2011年10月5日、2011年10月9日两宗抢劫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李某、钟某在2011年11月5日公安人员设卡查车情况下参与驾车强行冲卡,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据此,该院以此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各一年。 (记者刘晓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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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景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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