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法制频道>>社会万象

评论:扩容“家庭暴力”有待商榷 关键在维权难

来源: 长江日报 作者: 2014-08-19 10:45:00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近日,来自全国各地的160多位专家学者围绕深圳市妇女联合会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下称《草案》)进行了热烈讨论。《草案》中家庭暴力的对象、界定等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当中语言暴力和经济暴力也被作为家庭暴力的表示形式,这有别于目前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据悉,现实中经常发生施暴者对家庭成员实施经济控制的行为,对家庭成员造成了很大的伤害。(8月18日《新快报》)

就法律层面,家庭暴力多指“直接的肢体伤害”。但在社会认知中,所谓家庭暴力一说,却有着更为丰富的意涵:既包括拳脚相加的硬暴力,也包括谩骂、冷战等软暴力……深圳起草反家暴条例,意图将语言暴力和经济暴力纳入法条,或是对民众“朴素判断”的某种呼应。一个文明社会,对于女性的法律保护,当然会趋于细致和健全。只是,动辄将“家庭暴力”罪名扩大化,会否让现实变得更好呢?

在婚姻关系中,男方的话语攻击、经济控制,会给女方造成显而易见的伤害。但凡此种种能否定为“暴力”,却有待商榷。需要明确的是,法律文本的书写往往有别于生活中的日常表达。动辄将“家庭暴力”扩容,模糊了此一严肃法律词汇,本身具有的精确性和专业性——把诸如谩骂、不给钱等行为,也归入“暴力”一项,未免太过随性、主观化、情绪化的立法行文,虽然传递了满满善意,却背离了法例订立的应有范式。

深圳版的反家暴条例,其起草者为“市妇联”。作为专事妇女保护的机构,妇联总是希望能介入所有状况。但地方版的反家暴条例,说到底仍隶属行政法规的范畴。它终究无法超越,种种上位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严格界定。

其实,针对妇女所遭遇的语言谩骂和经济控制,既有法律中早有预设安排。《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婚姻法》中则明确,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由此可见,话语伤害、经济伤害在现实中屡禁不绝,绝非立法空白所致,实乃因为现实的维权路径不畅,致使纸面法条被虚置。既然如此,不遗余力扩容家庭暴力的内容,又有何意义?

□ 然玉(四川 媒体人)

关键词:家庭暴力,暴力,扩容,草案,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新快报,市妇联

责任编辑:景一鸣

相关新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