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就餐摔倒 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担责60%
夏女士带着女儿到酒店就餐,在洗手间时脚底突然打滑不慎摔倒,致左上臂肱骨骨折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夏女士将酒店方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15万元。记者昨悉,江汉区法院审理后判决酒店方承担60%的责任。 2012年10月21日晚,夏女士带着女儿在江汉区一酒店吃饭,席间,夏女士带着女儿上洗手间。在洗手间走道上,由于地面瓷砖上存在油渍且未铺设防滑垫,夏女士竟一脚打滑跌坐在了洗手间外动弹不得。 这一摔导致夏女士左手上臂肱骨骨折,不得不在医院里待了两个多月。夏女士认为当时洗手间的走道油腻湿滑,酒店方没有贴出任何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向对方索赔医药费、误工费共计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餐饮的酒店经营者,酒店方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事发时酒店方在容易发生滑倒事故的洗手间处,未充分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且出现油渍未及时清理,是夏女士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因此酒店方需承担主要责任;其次,原告夏女士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在洗手间易滑倒的地方更应谨慎,其自身对受伤的事实负有次要责任。 综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被告方酒店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夏女士自行承担40%的责任损失。经费用核实后,判决酒店方赔偿夏女士5.6万元,剩余部分由夏女士自行承担。 (楚天金报 记者方历娇实习生汤代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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