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法制频道>>检察天地

为检察人员借贷行为划出“红线”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 2014-08-17 13:52:21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通讯员禹剑)“禁止向涉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借款;禁止向案件当事人、当事人亲友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个人借款;禁止向辖区内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及其执业律师、工作人员借款……”这些都是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今年7月率先在该省制定的《关于规范检察干警借贷行为的规定》中的内容。《规定》出台后,很快就得到了浙江省和杭州市检察院有关领导的肯定。

  去年,该院在查办多起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部分党员干部利用借贷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甚至存在以借贷为名实施索贿、受贿犯罪行为。如该院在查处余杭塘栖运河综保公司动迁部主任姚某贪污、受贿一案时,发现他“以借为名”索贿金额高达420万元。该院通过进一步调阅近年来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卷宗、分析发案原因,发现该院2009年至2013年办理的103件公职人员受贿案件中,具有“以借为名”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情况的案件达33件,占比为32%,且有逐渐增多之势。

  如此高的比例,如此大的金额,使该院党组联想到了自身的队伍建设。如何把查处职务犯罪所发现的违法犯罪的共性问题“移植”到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上来,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该院党组立即组织纪检监察室、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开展调研,找准、找全因借贷易引发的违纪违法风险点。

  经过反复调研,今年7月上旬,该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规定》。《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对象为全体在职干警、职工;明确了禁止向涉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借款等五种禁止借款情形;明确了禁止将信贷资金以高于取得该资金的银行贷款利率出借他人等四种禁止出借情形;明确了借款需经审批备案的三种情形以及借贷情况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为检察人员的借贷行为划出了“红线”。

  据该院纪检组长贾国平介绍,近年来,该院始终坚持强化内部监督、严格管理队伍,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建立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办法》、《关于推进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自侦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办法》等规定,为队伍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障,打造过硬检察队伍,推动了检察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先后获得全市、全省、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和全国检察机关集体一等功等荣誉。

关键词:检察人员 内部监督 职务犯罪 检察机关 犯罪案件

责任编辑:纪丽娜

相关新闻

关闭